砍毁他人果树 法院判令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砍毁他人果树 法院判令赔偿
2006年07月30日
原告皤滩乡上街村木坑自然村村民王曰暖、叶荣祥、陈封更、叶荣钗在该村白岩山脚地块种有柑桔、杨梅等果树。被告汤坎头村第四组对该地块的权属问题,与木坑村存有争议,两村为此产生矛盾。2004年3月10日,木坑村一村民上山为其父上坟点蜡,引起山林火灾,烧毁被告村民的山林,两村的矛盾进一步恶化。同年4月9日,被告砍毁原告栽种的果树71株。同年7月7日,仙居县皤滩乡政府作出《关于汤坎头村第四组与上街村木坑自然村为白岩下柑桔被砍及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由汤坎头村第四组赔偿果树损失840元。木坑村四原告认为乡政府处理意见的赔偿损失额过低而不服。
2004年9月20日,原告委托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被毁坏果树损失价值的鉴定申请。2004年11月19日,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仙价认鉴(2004)421号关于果树被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毁果树损失4734元。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驳斥了被告不同意赔偿的主张和理由。
2005年1月2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于其与木坑村之间的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被告采取偏激行为,毁坏了原告的果树依法应予赔偿,赔偿金额以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仙价认鉴(2004)421号关于果树被毁价格鉴定结论为准,依法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果树被毁坏损失4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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