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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卖假药应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30    作者:魏广存律师

魏广存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耿某与被告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耿某诉称,我于2003年4月1日到被告处就诊经医生诊断后开出了某厂生产的治痫灵片,自4月开始服用至12月26日左右,因此药能控制癫痫病的发作,医院的医生让我坚持服用。后来得知此药为假药,我要求被告双倍赔偿我医疗费用4728元。
承办过程:接受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及时立案,按时出庭参与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患有癫痫病于2003年4月至2003年12月在被告处治疗,服用某厂生产的治痫灵片(价值2364元)。某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2月13日出具证明,该治痫灵药品按假药论处。
承办结果: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服用的被告药品被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原告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其购药所花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耿某4728元(原告购药价款2364元×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诉讼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由被告承担。
注:双方都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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