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关于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H市摩托车制造厂

  被告:H市外贸进出口公司

  (一)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中规定由原告供给被告某种型号的摩托车300辆,单价6350元,总计货款190.5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4%的违约金。在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交付20万元定金。同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0日复函正式表示,被告自愿放弃20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遂于同年11月底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辩称,其已放弃20万元定金,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自愿放弃20万元定金,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更何况原告在获得20万元定金以后,损失已基本得到补偿,不应再提出其他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被告除应当承担丧失定金的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涉及到对定金形式与性质的认定问题,定金的形式有多种,但在实践中,最基本的形式是两类:一是解约定金;二是违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一方在交付解约定金以后可以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愿意加倍返还定金也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定金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所谓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一般来说,违约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作用,因为在一方实际交付定金而另一方实际接受定金以后,也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但违约定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督促双方履行。此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违约定金,即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按定金罚则接受了制裁,该当事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应承担定金罚则而使合同解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特别约定合同定金为解约定金,那么,只应理解为当事人设立的定金是违约定金,这一点是符合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的,而且也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目的,因为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看,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不是通过支付一笔定金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由于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解约定金的设立,所以当事人也可以设立解约定金,但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