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郑州某大观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12-31    作者:交通信用卡怎么取消律师
郑州某大观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
2009)郑民二终字第80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大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
法定代表人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振西
委托代理人丁保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某大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李某某于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30个工作日内维修房屋完毕,使之具备居住条件,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71月至共计538天的违约金.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08)惠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郑州某大观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决,于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河大观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作为买受人购买位于惠济区古荥镇北、京广铁路西黄河南岸86262单元4层西南号房;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订了《入伙交接单》。但因该房屋存在一系列工程质量问题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入住,被告多次对此房屋进行维修。原、被告经协商由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至20071月份共计365天计元。至原告房屋仍未维修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再次维修。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营销部报告》、《入伙交接单》、录像资料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原告房屋,应按约定支付被告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维修房屋的诉讼请求,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该房屋已再次进行维修,现是否仍存在漏水现象,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争议房屋已于交付原告,提供有原告签的入伙交接单予以证实,但该入伙交接单并未显示该房屋经验收合格,且被告的营销部报告显示至原告因漏水问题仍不能正常入住,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形成的违约金至2007年元月份,故被告的辩解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自至延期交房违约金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19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郑州某大观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逾期交房的违约期限应算至,而非;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赔偿过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不应再让上诉人重复赔付。故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 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对于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没有通过被上诉人的验收,房屋没有被交付。1、所谓的“办理了入住手续”就是在入伙交接单上签字领取钥匙看房,并不是交付入住。2、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交付。3、房屋至今由上诉人控制,没有交付给被上诉人;二、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逾期交房的期限应如何计算。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为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房时间及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房屋的同时,应当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提供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而的入伙交接单上并未显示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上诉人营销部的报告显示至被上诉人因房屋漏水仍不能正常入住,故应认定上诉人仍未按期交房,上诉人于已经交付房屋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元,由上诉人郑州黄河大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王建亭
审判 刘秀琴
审判 王燕燕
二○○九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崔顺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