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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会展法律纠纷及防范

发布日期:2012-01-02    作者:范大平律师
略论会展法律纠纷及防范
安徽深蓝法律师事务所    范大平
(本文发表于《安徽律师》2007年第6期)
作者简介:范大平,1953年出生,男, 19821月大学本科毕业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原为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现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在《中国改革》、《中国劳动保障》、《中国工人》、《中国第三产业》、《中国房地信息》、《中国律师》、《法治中国》、《安徽律师》、《律师世界》、《律师与法制》、《法制与社会》等报刊上发表100多篇学术论文。
内容摘要:会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引发会展法律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防范会展法律纠纷,我们要加快会展立法进度,借鉴国外先进会展经验,完善会展保险,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聘请会展法律顾问预防纠纷发生,建立会展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以解决纠纷。
关键词:会展  法律纠纷  防范
 
会展,是指在特定的空间、时间内多人集聚,围绕特定主题进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流活动。包括实行商业运作的论坛讲座、经贸招商洽谈会、科学技术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展示会、订货会等活动。会展经济市场潜力很大,不仅可以展示主办城市的风土人情和建设成就,而且还带动了旅游、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翻译、广告、装璜等等相关服务行业的全面发展。[]但是,近年来由会展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对会展法律纠纷及防范进行研究。
一、会展法律纠纷的表现
当今世界会展业的发展如火如荼,我国会展经济也方兴未艾。然而会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这些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纠纷。会展期间,会展组织者必然会雇请一些临时工,对于这些临时工的工资如何支付,各地不一致,但是,有的地方会展组织者在支付临时工的工资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引发劳动争议。
2、展位纠纷。有的会展组织者在与参展商签协议时,标明了具体的展位,但是由于举办展览的组织者为好几家单位联合组织,而几家单位又没有衔接好,一个位置被签了几家,造成“一女二嫁”,后到的被安排到别的展位,以至于展览位置名不副实,从而引发纠纷。
3、规模缩水纠纷。 有的展览会主办方与参展商联系时,宣传规模如何宏大,结果是寥寥可数的采购商让参展商没有生意可做,结果引发纠纷。
4、偷换主题纠纷。有的展览举办者发给参展商的传真上说明是绿色家电展,参展商交了可观的参展费用,但是,到现场还有布艺和卫浴展厅,甚至还有重型机械展台,实际上是个大杂烩,参展商不满意,从而引发纠纷。
5、克隆损害纠纷。 例如,2004年上海举办的国际电缆展一个变三个就是典型。 1989年起,上海市金属学会、上海市造船学会、上海电缆研究所、英国麦克布鲁克斯展览公司,在上海每两年合作举办一次“亚洲线缆国际展会”,同时从1995年起,它们还开始举办“国际金属管件展览会”,2004年是第6届。但是上海电缆研究所于2004年却要另起炉灶,它与德国杜塞尔多夫展览(中国)公司在20049月份准备另外办一个相同类型的展会——国际电线电缆展览会。20046月份上海还有一个类似名称的展览会——“上海国际电线电缆、光纤光缆产品及设备展览会”。这样,上海电线电缆行业2004年就要举办3个同类型的展览会,它们之间只间隔了3个月。上海奢侈品展登陆杭州遭克隆则是另一典型案例。据上海早报驻浙江记者吴正懿报道,同样是私人飞机、跑车等顶级奢侈品,同样是冠名“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两个“奢侈品盛宴”几乎同时在杭州展开宣传,更巧的是,两个展会的举办时间也只隔一周!上海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TopMarquesShanghai)主办方——上海博派会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盛磊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2006浙江(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览会’完全拷贝了‘上海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从而引起纠纷。[] 有的抄袭别人展会的设计方案,从而引起纠纷。这些都属于克隆损害纠纷。
6、骗展纠纷。有的骗展者在组织展会时将“中国”挂在展会名称的最前面,以示国家级;不能用“中国”,就用国务院某部委办或者“某省”、“某市”等等,以增加官办色彩。然而,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挂“中国”字头的必须由国家商务部审核批准;挂“国际”字头的要有相关资质的展览公司才能承办。有的骗展者摸准了技术性较强的企业喜欢参加专业展会,于是投其所好,分别设计了多种专业性专题展会向企业发出参展邀请。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稀里糊涂签了参展合同,交了款,最后引发纠纷。
二、会展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
会展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分析,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合同过于简单。一般来说,参展商参展要与会展举办者签订一份参展合同,但是,有的合同往往过于简单而引发纠纷。有的参展合同对场地的尺寸设计大小、展台安装质量标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发生争议时各说各的理,直至闹到法庭。
2、缺乏法律规范。我国会展业虽然发展较快,但起步较晚,规范会展业的法律法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会展的法律,也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会展业行为的法规。在会展纠纷频繁出现后不少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有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规章,然而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政府的规章由于站的角度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规章之间往往互相矛盾,在纠纷出现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依照。
3、专利侵权难认定。会展活动中纠纷最多的是专利纠纷。但是,由于专利侵权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诸如专业性强、涉及面多、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等等,专利侵权认定客观上存在程序复杂、认定时间长的特点,而会展专利保护工作时效性强、要求高,要在短短的几天内或是一两天内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比较难。按照《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然而,展会上的展品并不出售,但它接受订单,是一种典型的许诺销售行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但展会上的许诺销售实际上是为下一步的销售创造机会。怎么样合法合情合理地将可能侵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请出展会呢?[]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4、事前监管难到位。目前,各地会展规模大、数量多,给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会展的承办者需要提供自己的资质证明,比如法人资格证、举办场地证明、会展报告(会展内容报告书)等。但是,由于会展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对会展的监管比较困难。不少参展商发现上当受骗之后找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而此时,往往是承办方早已人去楼空。由于会展非要等到举办时,才知道规模的大小,举办的规格,事前监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但是一旦发生骗展或其他法律纠纷,有关部门即使对承办方进行处罚,也往往难以挽回参展商的损失。[]
5、防范意识不高。有的参展商防范意识不高,特别是一些历史较短的小型企业,为了寻找宣传自己的机会,只要听说有会展,就匆匆赶着参加,缺乏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容易落入骗展的陷阱,从而引发纠纷。有的消费者防范意识不高,在会展期间购买商品也不索要发票,回家后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却又无法证明在哪里购买的,找到会展举办者,举办者也无法帮其找到谁销售的。
6、信息不对称。虽然与以前比信息的传递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会展的举办者、参展商以及来会展参观购物者之间掌握的信息仍然是严重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会展举办者、参展商、消费者对同一事物的理解往往会发生偏差,从而引发纠纷。
7、会展的硬件和软件不到位。由于我国会展业发展历史较短,在管理体制上、展览场馆和设施上、会展服务水平上都有与发达国家会展业无法相比。国外会展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政府的介入一般体现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国际大型展会的协助招揽上。但是国内尚没有统一的会展管理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同国际知名展览相比,我国展览缺乏明确定位。有些会展让参展厂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而有的展会则什么档次与质量的产品都一拥而上。有些名为国际名牌精品展,但实际上却是类似集贸市场的讨价还价,有些展会甚至成为处理积压商品的场所。这样,发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目前,国内展览会中,只有少数展览会设立了相关的服务商、法律咨询机构、观众检录系统,大多数情况下,参观商和观众在参加展览会时遇到的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展会后的情况也无从了解。同时在硬件设施建设上仍有欠缺,如没有设立邮局、必备的商务服务部门和专线交通等,而这些方面,国外展览会可以说一应俱全。[]
8、专业会展人才匮乏。专业会展需要拥有精通展览策划、外语交流、展览服务、广告设计、电子商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和先进的国际标准展览专业器材,为会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但是,目前我国会展业专业人员奇缺,大多数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与会展业发达国家之间差距较大。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培养展览专业人才的场所。有限的专业人才还常常被国外的会展公司挖走,据有关部门介绍,许多国外会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中国人都是从国内的展览公司挖过去地的。专业会展人才匮乏,会展中出现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最后往往导致法律纠纷。
9、维权成本过高。所谓维权成本,一般认为是维权人就可能或已经遭受到的权益损失进行维护、补救所付出的代价。这种成本包括维权者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或所付出的费用等。很多小件商品,本身就值不了多少钱,如果为此大动干戈,即使打赢官司,获得了赔偿,也往往是得不偿失,赔偿金还不足以支付维权费用。有的法律工作者往往责备老百姓缺乏维权意识,这是不妥当的。同企业一样,老百姓同样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力争以最小的生活成本,获取收益的最大化。而打亏本官司是不是理性呢?以经济的视角,却很难说是理性的。过高的维权成本还给那些不法商家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使他们屡屡坑人而不被查处,大胆地赚昧心钱;即使偶尔碰上较真者,也不过赔偿了事,而钱早已赚足了。所以不法商人利用会展欺骗消费者的纠纷经常发生却难以得到解决。
10、多头批展重复办。从目前来看,国内尚没有统一的展览管理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现行的展览管理办法则导致了多头批展,重复办展,展会撞车。国家及地方许多部门都有权审批和举办展览,这种多层次、多渠道办展的局面使得展览管理混乱,纠纷频发。
11 “展虫”闹事。随着会展业的发展,一些类似“碰磁”的“展虫”也出现了。国内现有一批“展虫”,到全国各地不同展馆参加题材各异的展览,一旦找到把柄,即煽动参展商闹事,向主办单位骗取相关费用。
12、举办主体不清。当前的会展举办,往往是既有主办方,又有承办方,还有协办方。有时一个会展有若干个主办方,又有若干个承办方,还有一大批协办方。这样举办会展的主体反而不大清楚了,以至于出现纠纷究竟认来解决纠纷,谁来承担责任,往往不甚明了。
三会展法律纠纷的防范
那么,如何防范会展法律纠纷呢?笔者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快会展立法进度。目前对展会监管规章多而乱,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机械部关于国内展览的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展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文化部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等等,然而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会展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因此,要尽快制定并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会展市场的准入机制和主办主体的资质条件,使会展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人大应当出台一部约束会展行为的法律,对会展的承办者进行更多的法律约束,至少要有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约束会展行为的法规。
2、把好展前审查关和参展商的档案整理。会展举办者展前要请参展商提供展品清单,对展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展品,要坚决说“不”。开展前一两天报名参展的展品常常会出现问题,要特别警惕。对于参展商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一旦有消费者来反映问题,会展举办者要能及时查出参展商详细资料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避免自己成为被告。
3、借鉴国外先进会展经验。国外的会展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防范纠纷的经验。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垂直运作模式的会展行业组织具有体系化和层次化的特征,每一层次的行业组织有相应的活动范围和明确的职能分工,有机联系构成一个有序的、分工协作的行业组织体系,为化解纠纷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它使各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工业与商业、金融业之间以及整个经济界与政府、社会之间形成一个通畅的对话渠道和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为会员提供展会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调解纠纷、对外交流、协调产品(服务)价格或产量、企业的规划与发展环境、信誉共享等全方位的服务。以美国为代表的水平型的运作模式注意协调政府关系从而为会展行业发展提供保障要素,同时将许多纠纷解决于萌芽中。这些经验都是我们应当好好学习的。[]
4、完善会展保险。国际上一些成熟的展览会,主办方大多通过投保来转移财物损失、责任赔付及经营损失等风险。但是,目前我国会展类保险并不多。平安财险的展览会责任险虽然推出较早,但主要保展览会期间,因被保险人管理不当或操作失误,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笔者认为应当增设展览会综合保险和展览会参展商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运输损失、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通过保险化解部分纠纷。
5、聘请会展法律顾问。会展法律顾问是指律师接受会展举办者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聘方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特定身份和特定活动。律师担任会展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其工作方式有以下几方面:(1)、解答法律咨询,使其活动合规合法。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的方式通常有,一是建议:应该如何做,即顾问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为什么要这样做,即顾问律师阐述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二是提出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中的惯例等;三是拟定选择方案;四是提供其他信息资料。(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的步骤一般是:一是了解情况;二是查找依据;三是提出审查意见;四是完善合同条款。(3)、参加会展项目的谈判。
6、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政府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制定规则来调控市场,而市场的自律则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组织来进行。
7、建立会展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要建立商标注册和品牌认证体系,依法保护展览会的知识产权。会展组织者应会同当地知识产权局制定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规则或章程,并将这些规定、规则或章程作为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的合同附件,约束参展商的行为,同时引入行业自律模式,成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律师组成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总之,会展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关注,特别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支持。
注释:

[]佚名《展会经济驶入快车道 产权保护提上日程表》//www.pp168.com
[]上海早报2006316A16
[]吴全国、王秀兰《会展何以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地”》,义乌新闻网2007-03-19 08:52:15
[] 2005-06-11信息时报
[]马倩《加入WTO后中国会展业现状和发展对策的分析》,//www.caicai.info/lunwen/72/136/2006092215002.html
[] 佚名《解析国外会展行业协会》,2007427 《中华工商时报》
[]佚名《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bbs.nongjx.com.cn/ShowPost.asp?ThreadID=1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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