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案解读:完善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
发布日期:2012-01-03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据8月23日中广网快讯,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这一规定完善了对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程序。
修正案完善了对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按照现行代表法的规定,如果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需要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但按照什么标准决定许可,代表法规定却不明确,人大常委会大多充当了橡皮图章的作用,履行一下法律程序,很少有许可申请不通过的情况。这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许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二种情形:
1、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的情形;
2、是否存在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需要察看会议记录,包括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大主席团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人大各种会议的原始记录,看该代表的发言和表决是否和申请机关、举报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是因为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而受到相关机关的法律追究,如果属实,则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不予许可,使人大代表享受应有的人身保护权。
对于第二种情形,需要查看代表履职档案,看是否代表提出了对某机关的合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视察、检查某项工作而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而受到其打击报复的,如果属实,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不予许可。
同时,强调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要保护而不庇护。如果代表涉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地配合公检法部门对案件进行及时查处。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以往,有的省份制定实施代表法办法时,赋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闭会期间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是可行的。如《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如果是因为现行犯必须逮捕而又不能立即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这一为制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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