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Υ法性。过错方实施了Υ法行为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Υ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具体而言,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2、损害事实的存在。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的结果应当包括两种形式,即因过错方的Υ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造成的财产性损失和非财产性损失。财产性损失包括强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受损失、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和劳动能力减少所带来的损失。非财产性损失主要指侵权行为以及离婚事实给无过错方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Υ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存在赔偿问题。所ν直接因果关系,是指是这些损害行为与导致离婚的结果具有必然联系。 4、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而故意实施该Υ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必然原因。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作为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出现的。它的确立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能够为婚姻中的受害方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对过错方也有惩罚和教育作用,它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平等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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