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保安侵权浅析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
如果在执行保安勤务的时候不懂法,随时
可能侵害顾客的权益,侵权行为一旦成立,
商场必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保
安本人来说,轻则被“炒”,重则可能触犯
刑律。本文仅就商场保安针对顾客的主要
侵权行为作一概要探讨。
一、侵害顾客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
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
为客体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从社会获得
相应的积极评价,也有权排斥对其名誉的
侵害,侵害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有权要求
他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
场保安如无端怀疑顾客偷窃,但没有事实
依据,就属此类侵权。即使是被抓获的小
偷,商场也不可用布告栏等形式,将小偷
照片、姓名、单位等资料公之于众,因为
小偷同样有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商
场这样做,同样属于侵权。如1999年10月
22 日《辽沈晚报》曾报道大连市米利海辰
商场有限公司保安无端怀疑辽师大外语学
院学生张楠楠和代丹中的一个偷窃了商场
的一个指甲锉,事后查明,两名女大学生
被怀疑仅仅是因为那名保安看花了眼,他
似乎看到她们中的一个偷拿了指甲锉,但
事实上柜台上的指甲锉并未缺失。后来,尽
管该公司就让这两名女学生脱外衣受检一
事再三道歉,但两名女大学生张楠楠和代
丹还是投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消协,向该
商场各索赔1 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她们认
为,她们所遭受的人格污辱必须得到精神
赔偿,两大学生以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
合法权益。
二、侵害顾客的身体权,主要是因为
非法搜查顾客身体所致
在现实生活中,商场保安无端怀疑顾
客偷窃其商品而擅自搜查其包裹、身体,更
有甚者还发生过保安强令女顾客脱光衣服
进行搜查的恶性事件。在我国,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
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
体和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
搜查。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
公民的身体。”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
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作为顾客来说,对任何无证搜查,都
可以当场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控告。
三、侵犯顾客的人身自由权
法律没有赋予保安人员执法权,保安
人员即使怀疑某人是小偷,也不能行使剥
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力。再说是否犯
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由法院裁定,保
安人员无权判定。保安人员在执勤中,绝
对不允许扣押商场内的违纪人员。即使在
执勤中抓获的小偷,也无权关押、更不可
示众,应及时将其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由
公安机关处置。当然,如果保安非法剥夺、
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即使事后证实确属
小偷也不例外),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将
会受到刑罚的制裁。
四、侵犯顾客健康权
商场保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
打他人的案件时有报道,甚至发生过保安
剁掉顾客手指,将人活活打死的恶性案件。
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首先会造成顾客健
康受损的事实即造成了顾客维持人体生命
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动作和功能的完善
发挥受到损害,包括器质性损害和功能性
损害,如致外伤、内伤、疾病等。对侵害
健康权的民事救济,在侵害行为进行阶段,
应责令保安停止侵害;如果损害事实已经
形成,则应赔偿顾客因医治伤害、健康所
支出的医疗及营养费。同时,侵害他人健
康权的行为还会导致顾客财产利益的损失,
如因健康受损而致的误工损失、护理人员
的护理费,以及劳动能力丧失所致间接受
害人的扶养费等。这些费用,都是健康受
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应由商场予以赔
偿,商场赔偿以后,可以向有关保安追偿。
从刑事上讲,如保安构成犯罪,应由司法
机关处理,顾客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可附带
提出民事诉讼。
五、其他侵权行为
如有的保安在抓获女小偷以后,利用
其有错在先、不敢声张等弱点,借机勒索、
猥亵、侮辱,甚至还发生过保安科长强奸
女小偷而获刑的案件。
现实中,保安人员针对顾客的侵权行
为为何如此普遍?除了保安本身的法律意
识淡薄等原因外,还有两个原因不可忽视:
其一,经济动因。如很多商场和超市有一
条不成文的“行规”:抓到在商场、超市内
偷东西的贼,可以作“偷一罚十”处理,安
全员可按20%~30%提成。这样,商
场保安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抓
住小偷,运用各种手段证明某顾客是小偷
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其二,一部分商场
聘请保安的意图“私心太重”,总认为请保
安就是要保护企业利益,而不是保护顾客
的利益,个别企业甚至把保安当成自己花
钱请来的打手,既曲解了保安的作用,也
人为地把保安同顾客对立起来。事实上,保
安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顾客
在商场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只有这样,顾
客在商场购物时才有安全感,企业的信誉
也会相应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俞玉祺: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应把握
的政策问题[J].中国保安,2003(,6),43~44
[2]中国民法、刑法中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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