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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答记者问
 

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即将于近期挂牌上市,近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投资者关心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如何认识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推出创业板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创业板市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服务效用,有助于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是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与主板之间在服务对象、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有若干明显区别。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为突出。同时,此类公司股本规模小,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基础相对薄弱,更易出现股价异动,对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述特点使监管工作面临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监管部门深入分析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风险因素,采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
创业板公司上市在即,其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推出后是否能够平稳运行,后续监管是否有效。监管系统有关部门将周密组织,认真安排,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二、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主要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较主板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专业性强,公司治理基础较为薄弱,股本规模较小,经营不确定性增加,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难度加大。我们将结合现有主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统筹考虑,探索新思路、新制度和新机制,树立合乎实际的监管理念,采取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实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监管方式。
根据我国创业板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特点,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保荐机构为切入点,防治并举,统筹兼顾。通过努力,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使创业板真正成为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的平台,不断培育优质上市公司。
三、请介绍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框架。
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将依托原有上市公司监管体系,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的职能,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工作,上市公司监管部、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
在监管制度方面,我会上市公司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以公司治理为关键点,以辖区监管责任制、综合监管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监管制度体系,并通过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已经初步显示了其优势,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将继续发挥上述制度体系的作用,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深化完善。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我会已建立包括日常监管、立案稽查、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各环节的联动监管与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将加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四、中国证监会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将进行哪些工作?
在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将沿用主板信息披露规则,另外将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某些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首先是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将制订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标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和有效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我会正在就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制订相关规则,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其它信息披露规则也将根据创业板实际情况陆续制订发布。
其次,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较为新颖、行业与其他公司差异较大的情况,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我们将对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进一步梳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方式,逐步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五、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什么要求?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在遵循目前主板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将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督促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其次,将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实现防范与惩戒相结合,教育与治理相结合;另外,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将研究制订更为灵活有效的安排,以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六、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思路中,为何提出“以保荐机构为切入点”?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中介机构的作用不断增强。与主板企业相比,创业板企业行业新、技术新、业务模式新,因此更需要调整监管理念,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作用,使之成为监管体系的有力补充。在工作中考虑将保荐机构作为切入点,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后续监管,进一步明确其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则。在考虑保荐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的成本和可行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促使其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保荐机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我们准备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其中对创业板保荐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也有一些特别要求。
七、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面有何考虑
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后,监管部门准备开展哪些工作使其了解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为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制度,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上市公司强化依法规范运作意识,降低公司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而违规的可能性,我会将举办创业板新上市公司培训会。培训会上,我们将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体系及相关规定,并听取上市公司对于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
我们还将根据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与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协作,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从境外创业板市场吸取了什么经验教训?
在进行创业板上市公司前期工作准备的同时,我们对境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情况以及主要制度特色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自1962年以来,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先后设立了75家创业板市场。截至2007年末,全球创业板市场共有41家。美国NASDAQ、英国AIM、韩国KOSDAQ等市场处于领先行列,也有一些市场流动性差、吸引力低,相比之下不够成功。
通过对境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监管情况的初步研究,可以看出各国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机制及监管制度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总结各创业板市场的成败,也可以发现一些共性因素:
一是严格的监管体系确保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从NASDAQ、AIM和KOSDAQ等市场看,虽然其市场门槛高低不同,上市标准各有高低,有的市场甚至不设定企业盈利的具体指标或不进行具体审核,但是其各项制度要求紧密衔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监管。观察不成功的案例,则可以发现,有些市场为了吸引上市公司资源,降低上市门槛或是放松保荐机构责任,在上市审核和后续监管环节又缺乏配套措施,导致大量包装或概念公司进入创业板市场,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和创业板市场的发展。
二是严格的优胜劣汰机制保证了市场的质量。成功的市场筛选并培育了一批核心企业,由此对其他未上市的公司产生了强大的激励作用;同时,一些不合格的企业不断退出市场,通过信号传递效应,逐步建立起约束机制,保证了创业板市场的形象和质量。
三是充足的上市公司资源为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发展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从境外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为了争夺上市公司资源,各个市场都在进行激烈的竞争。有的市场由于所在的国家或区域缺乏上市公司资源,不得不以放松或者降低监管标准为代价来吸引公司上市,导致了市场的低质量、低效率。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市场机制、创业企业特点不同,很难有一套适用于各国市场的通行的监管制度,关键在于制定适合本国市场和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制度。
对境外创业板市场的初步研究和总结,为我们的监管制度设计提供了参考。为做好创业板监管制度建设工作,我们已对部分拟上市公司进行了调研,同时开展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专题研究工作,目前正按照进度安排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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