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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伪民间性及提请仲裁的两大坏处

发布日期:2012-01-10    作者:110网律师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决,并受该裁决结果约束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设立仲裁的原理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对该仲裁组织的绝对信任,而这种信任来源于该仲裁组织的民间性及极高的独立、公正形象和威望。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实际上仲裁委员会的顶头上司是各市法制办,业务主管是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从根本上背离了仲裁的本质,成为四不象的伪民间仲裁机构。
    三年前我办了一件商品房质量纠纷裁仲裁案件,并向仲裁庭提供了北京石景山法院的判例。独任仲裁员拟支持我们的请求,并要求我们提供该判决书生效证明。但后来仲裁委员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结论是此问题学界有争议,浙江尚无判例,因此这个口子不能开。遂做开发商工作并以开发商自愿补偿购房者部分款仲裁庭予以认可的裁决了事。所谓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就是请市中级法院民庭正副庭长及法官。
    相对于仲裁机构伪民间性而言,仲裁还具有“秘密仲裁”和“救济不能”的两大坏处。
    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相信大多数人买房人是被迫接受合同中约定仲裁的格式条款的,没有几个人明白仲裁是非公开的,除当事人外是不允许旁听的,也就是说仲裁过程是秘密的,更坏的是仲裁为“一裁终局”,如果你认为仲裁不公正或者有枉法裁决也没有任何救济办法,因为根据仲裁法规定,对于仲裁裁决是不能象诉讼那样提上诉或者申诉的。唯一能做的只能是以原裁决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明白了以上三点,你还敢同意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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