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迟延,抓不到窃贼损失公安赔
2006年12月29日
农妇王某一家辛辛苦苦栽种了几千株“早熟香瓜”,不想某日凌晨香瓜被窃贼盗摘一空,“110”接到报案后5个小时后才赶到现场……至今案件没有破获,农妇一家认为“110”出警迟延有过错,要求“110”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律师的帮助下,终于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出警迟延,没有不到窃贼,公安机关赔偿了相应损失。 这位王姓农妇一家原为本市郊区农民,两年前响应邻县政府号召,获得了当地农信社一万元低息贷款,加上自家投入,在该县某乡建起了两栋塑料大棚,栽种“早熟香瓜”,渴望尽早上市,有一个好的收获。2003年五月中旬,眼见即将瓜熟蒂落,全家人喜滋滋的。不想5月12日早上家人惊异地发现,一栋大棚内凌乱不堪,足有四五百斤香瓜不翼而飞。当时王家人的想法是:被盗一定发生在半夜或凌晨,既然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报警也不会有什么大的作用,不如暂不声张,估计窃贼尝到甜头还会来的,抓到窃贼才是最好的办法。于是王家这次被盗只有几个邻居知道,没有报案和声张。此后两天,王家人整夜轮流职守,密切注视着大棚的动向,居然相安无事。万没想到,第三天凌晨四时,王家人再去查看时目瞪口呆,这次被盗更惨,足有一千余斤香瓜被采摘一空。王家人感到问题的严重,于是马上拨打了“110”报警。但直到早上六时也不见有警察到场,王家人猜想窃贼一定要赶在今天上午将香瓜出售,于是男主人在家等候,母女二人分赴附近的几个农贸市场“侦查”。几个小时过去了,母女俩无功而返,到家听说公安人员在上午九点多钟时来过了,只是简单看了看被盗现场,并没有进行拍照等勘查,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便走了。女主人王某对此很不满,当即找到乡公安派出所,得到的答复要么是“不能证明被盗”,要么是“人员有限,暂不能出警,先回去等”,王某无奈,只得又回到家。王家人经过商量,自己找来摄像机对被盗现场进行了拍摄,并且让左邻右舍出具了被盗的证明。此后,王家人又多次找到乡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局,请求尽快破案。尽管公安人员后来到现场进行了相应的侦查工作,由于错过了最佳时机等原因,此案一直没有破获。 经过向律师咨询,王家人上访申诉的请求变更为:要求当地公安局对接报案后不及时出警的行政不作为依法赔偿,以弥补自家被盗的经济损失。 王家的这一行政赔偿请求应当说是有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先例的。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公安机关“110”接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属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先例的。2003年1月16日《人民法院报》有一篇名为《接到报警不出警 失主状告110》的报道,说的是面对群众的两次报警,卢氏县公安局110值班人员置之不理,致使一门市财物被盗,失主一怒之下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索赔的事。与本案中王某家的遭遇基本相似。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安局两次接到群众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有权向公安局主张赔偿。原告不派人看管门市,有一定责任,应对损失部分予以承担。”遂判决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尹某25001.5元损失的50%。宣判后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03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出了这起案件,无疑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 有了以上律师提供的法律和判例支持,王家人上访申诉的信心更足了。经过不懈努力,找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多次,终于获得了相应赔偿。 应当说,如果公安机关在当初接警后及时派员到案发现场,及时组织调查,侦破此案是很有可能的;即便因客观原因不能破案,若依法履行了应尽职责,也不存在违法并被索赔的问题。正如王家人所说:“如果当初公安局及时派人给管这事,破不了案的事也常有,也不能怪人家。我们上访告状,就是为了争这口气,要不以后在当地就没法再干下去了!”王家人所言确属心理话。 从这起案例中,公安机关应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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