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
调解书
2007年12月14日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0040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鹏,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新闻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万祖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军,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俊秀,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狠批:一则为人作嫁的失败广告》一文(已履行)。 二、被告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损失4475元(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草桥支行;帐号:803615140008091001)。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履行本调解协议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子平 审 判 员 戴 涛 代理审判员 黄 洋 二○○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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