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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原告高额索赔未果,辩护人‘雄辩’驾驶员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2-01-17    作者:冉兵律师
交通肇事原告高额索赔未果,辩护人‘雄辩’驾驶员获缓刑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谭**驾驶渝FD6526号长安小客车由重庆市万州区西山车站往石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万全小区门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王**撞伤,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经交警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谭**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子林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办案实况:
一、与被害人亲属的四次艰辛协商获取本案关键证据——谅解书。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谭** 的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后确立了本案的辩护思路:作罪轻辩护,争取判缓刑。本律师认为要想确立的辩护思路得到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就是要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书这一关键证据。于是本律师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后与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第一次面对面的谈判,由于被害人亲属以要判我方当事人实刑为筹码,要本案被告人谭**赔偿其总额48万元。第一次由于被害人亲属过分的高额赔偿要求未协商成功。通过第一次谈判本律师了解到对方之所以要那么高的赔偿是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对此,本律师收集到了被害人长期居住在农村的证据,就再次与被害人亲属进行第二次谈判,在证据面前又经过双方反反复复协商,被害人亲属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额后,就不再让步了。本律师见双方僵持会影响双方以后的谈判就建议双方充分考虑改日再谈。此后,本律师和委托人在很长时间一直不主动给对方打电话。直到开庭的前几天才与对方第三次协商赔偿事宜,开始谈判时本律师已经观察到被害人亲属的表情没有以前镇定了。因此,本律师就采取了一定的谈判技巧,终于使对方同意按城镇和农村标准之和的平均数为赔偿额,眼看协议即将达成,对方又听了别人的挑唆,又要另外加五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因此又导致第三次谈判失败。在开庭的前一天本律师又将被害人亲属约出来进行第四次谈判,最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终于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书。
二、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本律师受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谭**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行使辩护权。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公诉方的指控,被告谭**的当庭陈述,本律师的阅卷及今天庭审了解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仅对量刑和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谭**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首先,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公安机关在较短时间查清了本案事实。其次是,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谭**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在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 9条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人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本律师提请法庭减少其基准刑的10%。</p>
(二)、    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谭**只是承担主要责任,请法庭依法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通过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这一事实有交警的调查报告、现场图等证据在卷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11条(2)项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又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常见量刑适用情节第19条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本案中本律师认为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因此提请法庭减少本案被告人基准刑的20%。
(三)、    被告人谭**已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请求法庭减轻其刑罚。案发后被告人谭**积极向三朋好友借款7万元左右当场付给被害人亲属处理善后事宜,此后,在被告人谭**的真诚感动下被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节第13条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2)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3)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在本案中被告人积极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被告人用真诚的悔过之心又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此,本律师提请法庭可以按20%减少被告人谭**的基准刑。
(四)、    被告谭**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谭**从事驾驶工作已有18年,在此之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又是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据此,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常见量刑适用情节第17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被告人系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和该《实施细则》第20条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结合本案实际,本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谭**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提请法庭减少其基准刑的15%。
(五)、    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谭**具有以上诸多的减少处罚的情节,又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用真诚的悔过之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此,本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谭**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冉兵 2012年1月5日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p>
四、办按心得:律师要有执着追求真理的耐心,永不放弃的恒心才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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