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无牌车相撞 遭撞残车主获赔近7万元
发布日期:2012-01-19 作者:张莉兰律师
交警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去年8月4日,潘某驾驶无牌号的自行车行驶至泰华路汇源豪庭路段的机动车道时,与驾驶无牌号靠右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邱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车损伤。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认定“邱某、潘某各自驾驶非机动车都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两人各都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邱、潘都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邱某即被送往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高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鉴定,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今年2月1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邱某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属九级伤残”。
在治疗过程中,潘某为邱某垫付了2000元。今年5月21日,邱某起诉至高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潘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9707.51元。
被告
电动车装置生锈是交通事故主因
在法庭上,潘某辩称:首先不服交警作出的关于事故责任的分析,因事发路段周围既无交通信号标志,又无人行横道,因此他穿越机动车道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是过错行为;其次,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制动装置生锈卡死,是此次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原告在没有佩戴任何安全护具的情况下高速行驶,这加重了事故造成的损害,而且原告违规借道机动车道,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三,原告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了较为昂贵的美国Depuy人工髋关节假体(价格29315元),而国产同类产品的价格为9000多元,超出部分医疗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
双方车主共同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潘某驾驶无牌号自行车,在穿越机动车道时未在非机动车行走,因此法院对交警责任认定书的合理、合法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因该宗纠纷的最主要成因,是由原、被告均未遵守法律规定,双方所驾驶的非机动车都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的。至于碰撞是如何发生的,因没有证据证明而无法查明,因此原告的非机动车制动装置问题并不影响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
对被告提出证明原告选用的人工髋关节价格偏高的证据,因该证据不是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定原、被告各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50%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处被告潘某赔付各类费用共计6.96万元给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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