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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没有负责人的签字能否生效

发布日期:2012-01-27    作者:闫国田律师

单位证明没有负责人的签字能否生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七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因此你向法庭提交的出租汽车公司出具的证明,最好还要加上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这样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证明力也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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