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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保险利益

2006年04月27日

案情:张某在2002年6月以其价值12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向郑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次日郑某到保险公司为该房产投保。保险公司调查后,便与郑某签订了以郑某为保险人的为期一年的保险合同。2002年12月,张某还清了借款,并收回了自己的房产的抵押,郑某将保险单一并交给了张某。2003年3月,房屋因一场大火被毁,张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又请郑某出面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以保险郑某并非保险利益人为由拒赔,郑某诉至法院。

分析:郑某作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基于他张某之间的借贷抵押关系,即当郑某把钱借给张某,接受了张某抵押的房产,郑某对该房产具有保险利益。当张某还清全部借款、收回抵押房产时,郑某对该房产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了。因为虽然该房产被毁,郑某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所以,当张某收回抵押房产、还清全部借款时,郑某应到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单,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张某。否则,该保险合同归于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对郑某、张某都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结果: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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