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后还需为前夫或前妻的债务买单?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陆沛林律师
    甲、乙原是一对夫妻,后来因感情问题各奔东西,并且办理了离婚手续。甲在离婚前因交通事故将丙撞伤,产生医药费数万元。后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全部医药费用,该案经法院审理,丙获胜诉,之后进入执行程序。由于甲贫困潦倒,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丙聘请律师查询到甲曾结过婚,配偶为乙。后法院查询得知乙的银行账户内有数万元,遂划扣该款视作可供执行的财产。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款项是离婚之后所产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该案经听证后,法院驳回乙的异议申请,认为该事故所生债务产生于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连带赔偿,至于夫妻一方何时有能力归还该款不影响该债务定性。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夫妻一方主张相应的权利,法院划拨乙的个人财产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律师点评】
    1、离婚后不要以为就是一了百了,说不定财产未分到,债务一大堆。
    2、建议婚前、婚内多了解配偶的经济情况,特别是配偶经常外出办事,出差,在外做生意的,更应多留个心眼。
    3、离婚时,配偶一方尚有债务未了结的,应该在离婚协议上明确债务的归属。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该协商财产的归谁所有,并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如果离婚时还不清楚配偶是否在外拖欠债务,基于稳妥起见,离婚后新创造的财富尽量不要登记在个人名下。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陆沛林律师  TEL:1530292853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