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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假的规定(二)

发布日期:2012-0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关于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一是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二是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对于当今市场经济下的非国有、集体企业,可以不适用。

  七、 关于工伤医疗期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 关于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九、 关于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 关于拆迁假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六十六条 (被拆迁居民的公假)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公假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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