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被追尾 依法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2-02-10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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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月30日一审判决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出租车上的乘客受伤获赔1万元。
2010年6月7日7时,张国勇驾驶出租车在南昌市二七北路追尾,造成两车受损,出租车乘客即李红梅受伤住院。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张国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个月后李红梅因稽留流产。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红梅到法院起诉,要求获赔2万余元。
法庭上张国勇辩称:事故当天,雨天路滑,车辆发生追尾,致使李红梅前额、上唇撞在防护网上,但她流产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损失应由她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国勇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致使乘客受伤,张国勇应对李红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南昌某出租公司系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张国勇赔偿。对于李红梅要求张国勇赔偿其流产所发生的费用,因流产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某财保南昌支公司从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李红梅1万元,扣除15%的免赔率,尚须赔付8500元;张国勇赔付1500元,南昌某出租公司对张国勇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吴 云 涂克洪)
■法律释明■
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本案出租车上的乘客受伤,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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