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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丢失的电动车买单?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谁为丢失的电动车买单?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8(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杨某与某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保管合同  场地租赁关系  保管责任 证明责任
【裁判要点】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因此,业主可以自由第与小区物业签订保管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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