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死刑人数利弊考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公布死刑人数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最严厉刑罚。二战以后,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目前大多数国家已废除死刑,今年11月21日,俄罗斯宪法法院宣布延长死刑暂缓执行期直至俄联邦会议批准废除死刑,这意味着在国情异常复杂的俄罗斯,死刑已名存实亡。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少数国家之一,对死刑采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政策,特别是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对死刑的适用标准更加严格、统一。
对于中国时下所采取的死刑政策,广大人民群众和法律界人士是基本认同、支持的,但对于这项政策执行得如何,每年究竟杀了多少人,人们却不得而知。因为,死刑人数历来被作为国家绝密信息不予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通常只是公布一个五年刑期以上的罪犯人数,而不涉及死刑的具体人数。例如:“(2003—2008这五年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有76万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18.18%”。这样公布刑事审判数字就是我们的一贯做法。但笔者认为,公布死刑人数利大于弊,有必要尽快实现。因为:
这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是民主、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有权了解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和媒体不仅有权参加对案件的旁听,还有权知悉每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但笔者认为应当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民知情权的范围,使公民可以知悉死刑案件审判的总体情况和总体人数。
这是人民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个保障。作为司法机关采取的最严厉制裁手段,死刑的人数及政策执行情况,理应属于人民监督权的重要对象范畴。但是,监督权与知情权是紧密相连的,死刑监督权的实现乃以知情权为前提,只有公布死刑具体人数,民众才有可能对死刑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和有效监督。
这是顺应国际趋势的体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9年第64号决议中促请成员国每年公布许可处以死刑的罪行种类及采用死刑的情况,包括“判处死刑的人数、实际处决人数、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人数、经上诉后被撤销死刑或减刑的人数以及给于宽大处理的人数”。虽然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尚有些国家不公布死刑人数,但这不能成为我国不公布的充分理由。我国已跻身“政治、经济大国”之列,并且是“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死刑人数公布问题上,响应经社理事会的倡导,为其他国家做出表率,这也是国家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联合国之所以这样倡导,是因为死刑人数的保密与其他关系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有本质的区别,换言之,死刑人数的公开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社会造成什么损害。
不赞成公布死刑人数者可能主要是担心我国死刑数量太大,可能为国际舆论提供批评的口实。其实,我国从2006年,特别是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死刑人数已经明显减少,何况即使数量稍微大一些,考虑到我国的人口基数和复杂的国情,也不会在国际上造成多大不利影响。
同时,我国的死刑案件全部是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宣判的。因此,公布死刑人数,更能体现出我国对待死刑案件的合法、公开、透明,体现我们坚定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决心和信心,也让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看到我们在死刑控制上取得的进步;反之,如果不公布,可能会招致各种不同的猜测,毁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公布死刑人数是我国逐步减少死刑过程中迈出的现实、坚实的一步,不仅能够促使我国政法部门在社会监督下更好地执行死刑政策,也是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的好方法,可以引导民众逐步摒弃“杀人偿命”之类陈旧的传统观念,对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都是有利的。
总而言之,公布死刑人数利大于弊,这就是笔者的结论。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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