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基本准则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按财产属性受理的准则 即《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 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这是 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特殊规定,类似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本条中不动产是指无法 移动或者一经移动就要损害其价值的物。主要是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这一规定 排除了非不动产所在地(诸如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 构受理涉及不动产公证事项的权利,除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其 他的该类公证事项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三)特定机构办理的准则 即特殊管辖,是指在公证机构不可能行使公证职权的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或者法律授 权,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自然人代为行使公证职责。《公证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办理公证。”此外,司法部还授权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委托公证人负责办理香港、澳门 发往内地使用的文书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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