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吊销执业证书是专业人员所受到的最严重的职业处分,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受处罚人终生有效,也就是说,专业人员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就意味其终生不能从事该项职业。受过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的专业人员,也终生不具备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另外,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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