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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诉尹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2-1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A和B结婚并生下甲。B原系西安某厂工人,后于1进入保险工作,和A感情一直较好,但B于****年**月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从此对甲及A不管不问,至今甲的抚养费用都是由A一人承担,B未支付甲抚养费用,而A微薄的收入根本无力抚养甲,只能到处举债,致使甲及其A生活举步维艰。B从****年开始一直在保险公司工作,现任某保险公司高管,具有高额、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对甲进行良好的抚养,但对甲仍不尽抚养义务而此时甲正上高中,处于人生重要阶段,A无奈申请了法援,西安律师网秦美多律师(www.xa110.net)接受法援指定后对甲实施了法援,将B起诉到法院,庭审中,B的律师提出只要父母对子女进行了抚养,子女就不存在要求抚养费的问题予以辩解。现甲已经由A抚养,所以甲不存在无人抚养问题,至于A为抚养甲所欠的外债属于离婚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割问题,于本案无关,法官也同意此观点,案件对甲明显不利,甲的合法权益面临重大危机。我们多次和法官及相关人员沟通,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B一次性支付甲起诉到判决的抚养费,以后按月支付抚养费至甲独立生活为止。 纵观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有能力但拒绝抚养子女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当依法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 我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院《婚姻法解释1》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依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至,期间无论父母离婚或分居,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据此,甲在其父亲拒绝抚养时,起诉要求B支付抚养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B以A拥有存款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不成立。 首先,B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有存款。 其次,依据《婚姻法》21条规定,在B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甲完全可以向B主张全部抚养费,该主张和其父母的共同财产无关,因为本案是抚养费纠纷而不是其父母的离婚纠纷,起诉的主体是甲本人而不是其母亲,因此甲的主张完全合法、合理。 三、因A已经对甲履行了抚养义务,B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法庭上,B承认自己对甲未尽抚养义务,但以A对甲已经尽了抚养而拒绝支付抚养费,该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不因A实际抚养甲而免除B的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B对甲有能力抚养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违法,B应当承担对甲的抚养义务,支付其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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