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不正当竞争——企业标识之争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李昱律师
该酒楼的经理年前离职自己开了公司办了餐馆,用的就是“某某风味”作为企业名称,生意很红火,他开的餐馆还和某酒楼在一个区,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是较上劲了。
某酒楼起诉了,原本在理的事,却完全是另一个结局。
法院判定:驳回某酒楼诉讼请求。
原因:
某酒楼以“某某风味”餐馆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某某风味”餐馆停止使用该名称。
没有充分的理由,某酒楼请求保护的既不是企业名称、字号,也不是注册商标,只是在招牌及菜谱上使用的“某某风味”营业标识,而“某某风味”中的“某某”字样仅仅是一种叙述性词汇,这种词汇一般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品质等,它作为标识先天就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一般消费者会认为招牌或菜谱上的“某某风味”只是对该菜系来源的描述,不会认为是某一经营者的特有标识。
叙述性词汇要想作为特有标识取得法律保护,必需证明其取得了显著性,即该标识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市场使用,消费者将其标识与该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则该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这种显著性要有证据予以证明。
而某酒楼的“某某风味”四字并不会使一般消费者一看到就唯一联想起某酒楼。
法院判决非常适当,如果“某某风味”仅作为一个标识就可以产生垄断权,则其他源自该地区的菜品就不能使用这个标记,从常识也可以判断,其他经营者如实反映源产地和菜品特点的正当行为将被禁止,所以缺乏显著性的商业标识不能由法律给予垄断保护。
但假设当初某酒楼用了相应的企业字号,或者申请了商标注册,情况就会不同了,离职的经理用了相同的字号或者商标,就可以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如《商标法》加以约束。
不论何种类型,身处何种行业的企业,均要将保护自身权益的工作从头做起,从设计企业字号,到申请注册商标,等等方面都要未雨绸缪。只有这样,在现今如此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健康生存、良好发展。我既不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别人也别在我做成功了之后乘隙而入侵犯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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