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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不正当竞争——企业标识之争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李昱律师
   某酒楼在自己的招牌和菜谱上用了某某风味的标识,但在企业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上都没有用这个词。
   该酒楼的经理年前离职自己开了公司办了餐馆,用的就是某某风味作为企业名称,生意很红火,他开的餐馆还和某酒楼在一个区,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是较上劲了。
   某酒楼起诉了,原本在理的事,却完全是另一个结局。
   法院判定:驳回某酒楼诉讼请求。
   原因:
   某酒楼以某某风味餐馆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某某风味餐馆停止使用该名称。
   没有充分的理由,某酒楼请求保护的既不是企业名称、字号,也不是注册商标,只是在招牌及菜谱上使用的某某风味营业标识,而某某风味中的某某字样仅仅是一种叙述性词汇,这种词汇一般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品质等,它作为标识先天就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一般消费者会认为招牌或菜谱上的某某风味只是对该菜系来源的描述,不会认为是某一经营者的特有标识。
   叙述性词汇要想作为特有标识取得法律保护,必需证明其取得了显著性,即该标识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市场使用,消费者将其标识与该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则该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这种显著性要有证据予以证明。
   而某酒楼的某某风味四字并不会使一般消费者一看到就唯一联想起某酒楼。
   法院判决非常适当,如果某某风味仅作为一个标识就可以产生垄断权,则其他源自该地区的菜品就不能使用这个标记,从常识也可以判断,其他经营者如实反映源产地和菜品特点的正当行为将被禁止,所以缺乏显著性的商业标识不能由法律给予垄断保护。
 
   但假设当初某酒楼用了相应的企业字号,或者申请了商标注册,情况就会不同了,离职的经理用了相同的字号或者商标,就可以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如《商标法》加以约束。
   不论何种类型,身处何种行业的企业,均要将保护自身权益的工作从头做起,从设计企业字号,到申请注册商标,等等方面都要未雨绸缪。只有这样,在现今如此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健康生存、良好发展。我既不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别人也别在我做成功了之后乘隙而入侵犯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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