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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哈尔滨离婚案件最新立案要求

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哈尔滨离婚案件最新立案要求

根据本人办案了解2012年哈尔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要求较之以往有所变化,在此向大家特别讲解一下,以免婚姻案件当事人付出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一、原告起诉离婚案件的形式要求:
1、结婚证原件或者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2、双方的户口本原件或者户籍信息、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双方有子女的还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没有出生证明的,孩子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5、社区居住证明,虽然户籍居住地为某区,但必须提供实际在该区居住的证明,一般由居住社区出具,但社区要求必须双方持户口原件亲自到场才可办理。如果户籍在某区,房产也在某区的,可以不用开具社区居住证明。
6、如果财产分割有争议的,还需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证据;
7、离婚民事起诉状两份
二、原告起诉离婚案件的实质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法定离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说明: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形的,法院可以据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通过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以上说明希望会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薛建强律师
                                                                                            20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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