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7(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7(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卜某某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裁判摘要】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12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公安机关在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