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时间性
发布日期:2012-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人的时间性决定了权利的时间性。权利是呈现于现在、根源于过去并指涉于将来的。作为权利体系的两大部类,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的时间性存在着差异。财产权立基于对过去事实或状态的继承,并以连贯的方式指涉于将来。自由平等权则立基于对过去社会秩序的反叛,并永恒地指涉于将来。近代以来,财产权的永恒性特征逐渐被突破,而其通过时间获得定义的特征更加明显。财产权的这种变化源于其功能的变化与改造。自由平等权不可逆地将来指向,为人类一切权利的衍生指明了方向并确立了原则。权利的时间性说明,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承认,而不是人的刻意创设
【关键词】权利;时间性;继承;反叛;法律承认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引言
有这样一个故事,其主人公是死神和萨西格。后者欠死神的债,必须偿还给对方一头小牛。一天,死神来了,并规定那头偿还的小牛既不能是公的,也不能是母的。在这个无法实现的条件面前,萨西格茫然不知所措。但他的儿子尼戈玛想出了一个应对办法:“告诉他,你已经找到了他所要的小牛,但为了得到这头小牛,他必须在白天与黑夜之间到来。白天星星是不可见的,而夜晚星星是可见的,让他在星星可见和不可见的时刻到来。”{1}
常识告诉我们,世界上不可能有一头既不为公也不为母的小牛。也就是说,萨西格注定无法清偿死神的债务,他随时会面临死神的威胁。尼戈玛通过自己的智慧化解了父亲面临的威胁—他向死神提出了索债的时间要求:既不能在白天也不能在黑夜。常识也告诉我们,死神不可能在任何自然的时间得到他所要的“小牛”,他的债权注定无法实现。这个故事尽管是虚构的,但却使我们不得不意识到:权利存在于具体的时间之中,是依附于时间的。
权利的这种属性源于人自身。作为惟一可以合法持有权利的主体和惟一可以意识到自身生命限度的生物{2},人对权利的持有必然是一种在时间中的持有。权利的有无,总是与人的出生、成年或死亡等一系列事件相关;权利的状态,总是与人所处的年龄阶段相关;权利的实现,也总是与人对恰当时机的选择相关。权利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人的生命周期律与人对时间的价值判断。
如果权利指向的是财产,那么,它是依附于时间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是时间中的存在。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都倾向于作出这样的预设:不动产是永恒的存在,动产是即时的存在。但实际情况却是,几乎所有类型的财产都会随着时间的绵延而呈现出变化。例如,土地价格会表现出长期增长的趋势,农产品价格会随季节而波动;可以看到的是,理智的权利人总是会选择在价格最高的时间出售财产。这类权利的生成、冲突、实现或消解,必然会在时间的绵延中呈现出规律。
如果权利指向的是他人,那么,它是更加依附于时间的。在这类权利的构造中,总是包含着“自身”与“他者”这样的双方主体;他们都是时间中的存在,并且都对时间具有主动性。一方权利的实现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协作,这种协作要求双方共同的时间在场状态,即耦合的时间在场状态。双方在生理年龄、知识类型和信息获取速度方面的差异,都会以某种方式渗透到权利实现的协作中。时间以更加复杂与多元的方式塑造着这类权利。
权利持有者及其所指对象展露的权利对时间的依附性可以理解为:其一,权利是在时间的绵延中被持有和存续的,是依时而在的;其二,权利是在具体时间点上被实现和终结的,是择时而行的。这说明,权利具有时间性。权利具有时间性意味,只有将权利置放于过去、现在与将来这时间的三维中,我们才能获知其真谛。
谈到时间三维,我们自然会面临这样一个悖论:过去不再存在,将来尚不存在,至于瞬间的现在,众所周知,它根本就不存在,因而,时间是不存在的{3}。如果将时间三维孤立起来,时间就会消失。然而,如果将它们看成一个整体,就等于没有看到它们的差异,时间也就无意义。因此,必须采取一种既不孤立又不消弭差异的进路去看待时间的三维。鉴于过去、现在和将来之间的不可逆顺序,和现在所处的特殊位置,将“过去一现在”和“现在一将来”作为分析的进路是比较合适的。这一进路要求我们必须从现在出发去展开时间性的探索。现在就是一种时间上的在场。只有在场了,才能以退场的方式了解作为曾是现在的过去和将是现在的将来,也才能看到时间三维的连贯秩序与价值。
谈到权利,我们总是意指,一个人的权利在现在是有所呈现的。也就是说,权利必须是现实的,它不但要被它的持有者感知,而且也要被外在的法律体系所承认。权利作为一种现在呈现,必然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可以被司法体系所支持的。从“过去一现在”的维度来看,权利在过去并不是按照它现时的面貌或状态而存在的,尽管它必然具有存在的形式;从“现在一将来”的维度来看,权利必然要在将来某个时间自然终结或被人为消解,而且其将来变化的最大可能是蕴含于现在的。
作为现在呈现的权利,既可以在过去寻找到根源,也可以在未来实现价值。在人们的权利观念中,总是包含着过去、现在与将来这样一个时间绵延的完整序列。如果我们看到的权利仅仅是孤立的现在呈现,例如纯粹的文本表达抑或单方的自我感知,而在过去或将来寻找不到相关的踪迹,那么,该权利只会是一种虚假表象。
二、权利的过去—现在
休谟对权利的阐释就是从时间性这一角度展开的{4}。虽然他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论述,但是却开启了基本的思路。他所说的“权利在现在是清楚而确定的”,正是权利的现在呈现。权利的现在呈现,并不意味着权利在此之前就决然不存,而意在表明,它是过去某种事实或状态的结果。也就是说,权利在被法律或者判决确立并被它的持有者感知以前就有所展露了。任何类型的权利,都不是人的刻意创造,而是源于过去的。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现在之所以为现在,其原因在于现在与过去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正是基于这一状况,“大部分的社会都把过去作为现在的典范,但对过去的这种虔敬中也存在着罅隙,由此,改变与创新才有机会出现。”{5}在我们对待过去的态度中往往包含着继承与反叛这两个层面。权利的现在呈现就是法律在对过去的事实或状态进行继承与反叛的双重变奏中形成的。基于此,人类共同珍视的既有权利才得以保存,人类普遍期待的新型权利才得以创设。
在人类的权利体系中,财产权是居于首要地位的。只有在持有财产的时候,人才可能变得独立和理性,也才可能享有人之为人的完整权利。从古代法律中的“无财产即无人格”原则,到现代法律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我们均可看到财产权在人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正如哈耶克所言:“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6}
财产权形成的前提在于,“我们假定有一种状态,在这个状态中‘我的和你的’原来就是共有的(就像一种原始共享财产的状态)。”{7}。这一假定预示着,财产权的个人持有是以人类的共同持有为预设的。财产权的共同持有是抽象的,其目的在于限定人是持有权利的惟一合法主体;而个人持有才是具体的。
那么,个人如何才能获得具体的财产权呢?应该说,这与人类长久以来的习俗密切相关。财产权最初是习俗的产物,司法与立法不过是在数千年里对它作了发展而已{6}36。习俗背后隐含的是人们对于某人长期稳定占有特定财产合法性的共识,以及对其拘束力的接受。在休谟看来,只有稳定的占有才能让人们形成财产权的观念{4}530。
财产权的现在呈现,就是法律对作为过去的占有事实或状态的继承。物质领域的不断进步与人类受益于此的经历,激励着人们主要以继承的方式来看待财产权的过去。在财产权问题上,人类珍视现在,不愿回到过去,但是却对过去充满感恩。
人类对财产权所持有的这种态度根植于人的正常心理。它确保了个人的物质生存状况不会因为社会结构的变动而趋于不利,也为我们解释下述现象提供了启示:为什么贫富悬殊的社会更容易发生革命动荡,而财富分布相对均匀的社会更容易实现长期稳定?在前一类型的社会(同时这个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少数人持有巨额财富,而多数人则几无所有的社会)里,占人口多数的赤贫者更倾向于革命。对他们来说,革命几乎没有成本,收益却十分巨大。在后一类型的社会里,人人都现实地占有着相差不多的财产,他们更愿意稳定地占有目前的财产。对他们来说,革命总是收益太小而代价颇大,而维持现有的财产才是最佳选择。
财产在过去的相对均匀占有状态,有助于人们达成更加广泛的财产权共识,进而也有助于人们最大限度地遵守和执行现存的财产权制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最自然的办法就是,每个人继续享有其现时所占有的东西,而将财产权或永久所有权加在现前的所有物上面。”{4}544
与财产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由平等权。这两项权利所涉及的是人类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地位与秩序。自由平等权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的大胆构想。以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是在对传统社会秩序反叛的基础上,基于一种理想而申明自由平等权的。
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卢梭就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8}显然,他将自由预设为人的自然状态。但他也不得不承认,自由并不存在于过去的任何历史之中,自由在本质上是反历史的。他以此为基础引申出来的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自然也是反历史的。不难发现,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并不是想要作为一个关于过去的历史记事,它是一个用来为人类描画新的将来并使之产生的符号建筑物。在文明史上总是由乌托邦来完成这种任务的{9}。在对自由史进行考察后,阿克顿勋爵总结说:“新的法律,新的精神,新的权威,赋予自由一种意义、一种价值,它是希腊或罗马的制度或哲学所没有的,只在我们获得自由的真理之知识以后才出现。” {10}
深受孟德斯鸠思想影响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且毋庸证明。毋庸证明,并不是说不需要证明或人人可见,而是说,平等这一关系模式在传统社会秩序中是决然不存的。平等权源于对传统社会秩序的彻底反叛,它并不是要为具体的个人或群体争取特权,而是要在所有人之间构筑一个崭新的权利格局。在美国黑人争取解放的进程中,其领袖在要求平等权时,就公开指出,他们既不愿再作奴隶,也不愿去作奴隶主。他们反对的乃是过去的不平等状态和秩序本身。平等权意图以反叛过去的方式构筑一个理想的秩序。继而,平等构成了筛选、甄别和确认传统制度合法性的标准。其后果就是,凡是被贴上不平等标签的现象就会遭到批判和抛弃。过去的特权状态,也许在当时被视为正常或可以接受,但现在却被视为不合法。
自由平等权的生成,是以对传统社会秩序的彻底反叛为逻辑进路的。这一进路包含着现在与过去间的紧张关系。人们并不是在具象的自然或历史中寻找自由平等的踪迹,而是现时地用抽象的方式进行设计并在内心确认。自由平等权对传统的反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自然演进与人力塑造这两种力量的配合下逐渐展开的,并且与相关群体的争取和反思密不可分。美国黑人解放运动与妇女平权运动就体现了这样的逻辑进路。
可以看到,作为人类的两大基本权利体系,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的现在呈现与过去之间存在着差异。换言之,财产权主要是以继承的方式来实现现在与过去之间的沟通,而自由平等权则主要是以反叛的方式来实现时间这两维间的沟通。权利生成的这种二元秩序格局,之所以没有引发混乱,并对人有益和被人接受,其原因在于,在这一过程中权利的权威性也在生成。
财产权立基于对过去的继承,其所引致的结果就是个人现时利益的不被否定和侵扰。权利的生成,不仅是对个人长期所占有财产或利益的法律保障,也是以现实的方式在生成权利运行所必需的权威,进而使权利观念逐渐普及。权利只有以观念的形式深入人心,才能被现实地遵守。这也是财产权获得权威性的基本逻辑。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威只有在维护人类现时利益的基础之上才能确立起来。”{11}
自由平等权立基于对过去的反叛,虽然其后果之一是剥夺了部分人的特权,但却能使所有人受益。充满奴役与特权的传统社会秩序,不仅损害了那些身处弱势地位的群体,也腐化了那些身处强势地位的群体,纵容了他们的不良品性和生活方式;其必然后果就是社会的凝滞。因此,终结传统的社会秩序格局,变成了对所有人都会长期有益的选择。在一个长期稳定的国家里,社会秩序变革的参与者,不仅包括传统上的受害者,而且包括传统上的受益者。他们的相互妥协会推进社会向良好的态势发展,其中,后者的建设性力量更加有益和有力。
在权利的时间性构造中,包含着过去与现在间的关联,而过去与现在间的哲学联系也从更本源的层面塑造着权利的权威性。确切地说,权威与过去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萨特眼里,过去是自在的、外部的和不能被体验的{3}163。人们对过去会有更多的确定性记忆和经验,例如长久以来的占有状态或奴役与特权时代。个人的记忆和经验变成了可以被加工和改造的资源。“在包括口承文化在内的所有社会中,个体的记忆同时还包括了集体的过去经验。在口承文化中,过去与现在的关系由集体的全体成员所操控,并且这种关系还通过对体现群体实践的传统的掌握和运用而得到再生产。”{2}39个人与集体对过去的共同记忆和经验使得权利具有了基础性共识。
另外,作为自在的过去,人不能用时间旅行的方式进人其中;人们在解释过去时总是倾向于以连贯一致的规律作为线索,其后果就是人的思维本身在塑造着过去。这使得过去变成了权威的最佳来源和解释对象。因此,过去是凝固的和有待发展的,而这为作为自为的现在提供了机遇:对过去进行加工和改造进而以积极的方式建设现在。这里所说的积极方式,是指以不破坏现时财产的分布状况,但是却可以通过社会秩序的重塑而实现财产的增进。正如帕累托改进所要求的那样,社会整体的财富在增进,但是个人却没有受损。前述权利演变所体现出来的对于过去的双重态度所导致的结果,正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在与过去的关系中,酝酿着人们财富与地位上升的可能,也提出了对公权的要求:“所有阻挡人们上升的人为阻碍,应被撤除;所有个人特权,必须废止;国家为改善某人的条件所提供的机会应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12}
三、权利的现在一将来
在人类的时间意识中,将来是不可或缺的。人们更多地是生活在对将来的疑惑和恐惧、悬念和希望中。为将来而思虑,向将来而生活,是人性的必要组成部分{8}72,73。将来之于人的价值的凸显,源于人是时间所有者这一意识的形成。在人类早期的历史中,基于人之必死与神之永恒的对比,人们往往认为时间是属于神的。人所持有的过去与现在,源于神的恩赐。将来还未被赐予,依然归属于神。到了近代,受达尔文进化论、线性时间观和宗教改革等多种因素的启发,人类逐渐意识到时间属于人自身。
对于个人来说,将来是可以希冀和支配的;面向将来时,权利的现在持有才具有意义。权利的意义在于其将来的有用性。财产权的目的在于对将来收益的保障;而自由平等权则以概括的方式来消除一切可能的妨害。另外,将来的可欲也意味着超越现在的可能。现时的状况总是令人不满和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权利的现在呈现为这种完善提供了希望。
过去规定了财产权的来源,并生成了其权威性。那么,对于财产权的现在持有又具有什么意义呢?可以说,财产权的现在持有,是对个人过去的财产占有状态或事实的继承,它使个人可以合法继续占有基于过去投资、劳动和幸运所产生的收益。在财产权的时间性构造中,对个人在增进财富中的努力予以保障,特别是对现在的诸多努力进行激励,是其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向财产的现在持有者做出承诺:其现在所从事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财富增进活动在将来是可以获得回报的。“利益的感觉已成为我们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并且使我们对他们行为的将来的规则性发生一种信心;我们的节制与戒禁只是建立在这种期待上的。”{4}531
从一定程度上讲,效力的将来指向意味着财产权必须对将来的不确定性事件做出回应。在财产权的时间维度中,现在(财产权持有的时间维度)构成了相对于将来(不确定性侵扰事件发生的时间维度)的一种永恒的占先。由此,“谁在时间上占先,在法律上也占先。”{7}72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就渗透到了权利的保护中。在时间上占先的财产权,为人们将来的行为方式和对不确定性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共识性规范。财产权也意味着“我的”和“你的”的区别。这样的区分确定了财产权的界域。“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8}27取得的就是现时的,那些没有被现时取得的就是他人的。在大多数法律系统中,财产权是以有效支配或长期占有为要件的,是涉及过去和现在的。也就是说,个人不能获得针对过去及现在所不曾接触到的财产的权利。这方面的例子就是外层空间及星体,过去不曾有任何人对它们进行过有效支配或长期占有,因而,当以国际法的形式规定任何国家或团体均不能宣布对其享有排他性权利时,个人也是当然被排除在外的。
不容忽视的是,长久以来财产权主要是一种个人持有的形式,即财产的分立制度。与制度层面的财产分立相对应的是事实上的知识分立。来自过去的经验与现时的信息所构成的知识分散地被个人所持有。因此,每个人将其知识用于自有财产价值的增进,是最能促进财富增长的。在很大程度上,财产权保障了这一活动的展开,并为其提供了激励。可见,权利的效力是指涉于将来的。
财产权的将来效力与时间归个人所有的现代意识实现了融通。对个人而言,一方面正如富兰克林所说:“时间就是金钱”;另一方面恰如亚当所说:“金钱就是时间。”{13}时间与财产直接相关。对于时间的出售和消费活动,就是对于将来的处置。财产权部分转变成了对时间的支配权,而对时间的支配权也可以转变成财产权。个人对其生命的绝对所有,以及对其将来生活的自主规划,是自然的;而时间的不可完全控制也蕴含着在绝对意义上实现自由平等的可能。人们在财产上的差距有望在将来得以消弭。
权利的过去属性已经表明,自由平等在传统社会是决然不存的。尽管它们已经成为现代法律中的存在,但更主要的是在规范内和理想中。人们对自由平等的追求是一致而热切的。在传统社会秩序中,人们无法找到自由平等的范例,更没有真实的体验;基于此,自由往往被理解为为所欲为,平等则往往被理解为完全相同。然而,为所欲为并不会给人带来益处,相反,却会导致意想不到的危害;“事实上,人与人之间完全不同,即使是一母所生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存在着身体上和精神特征上的巨大差异。”{14}这表明,自由平等权的实现,不仅要去反叛过去,而且要去反思现在,并最终要去希冀将来。自由平等权是彻底地指涉于将来的。
自由权并非为所欲为的权利,它所关涉的乃是这样一种状态,即个人的自我计划、行动、管理和负责。也就是说,权利也暗含着义务与责任。作为一种现在呈现,权利充满着现在,而义务与责任却构成了在将来会凸显的限制。将来是权利的方向,也蕴含着义务与责任的实在性。平等权亦非完全相同的权利,而意在为每个人合法地利用自身的独特性提供保障;它要求人们在承认现实差异的基础上,达成法律约定,那就是:以法律上的平等来替代自然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管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囿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平等的{8}30。
权利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稳固的个人权利观念。自由平等观念的普及,依赖于人们对将来的无忧{15}。只有现实地预感到将来不会有外部力量,特别是人为强制干涉的出现时,人们才会有安定感,也才会安然地享受现时的生活。正如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那样,处于这种状态的人们“更倾向于过一天是一天”而且很少需要为了将来付出太多努力{16}。财产权为人们提供物质上的安定感,而自由平等权则为人们提供精神上的安定感。鉴于此,现代法律倾向于以永恒的期限为权利提供保护[1];或者,权利终结时间由个人来设定。个人对时间的设定表达于契约之中。
自由平等权是抽象的,它的现在呈现与现实状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精神上的存在和现实中的虚无。然而,精神上的存在具有绝对的支配力,并在塑造着现实—现实的差异所构成的巨大障碍正在被消解;它在指引着现实的发展方向,力图达到精神与现实在将来的共在;也表明权利的现在呈现是向将来而在的,进而决定着权利的效力指向。
将来决定着作为权利现在呈现的意义,而其意义的实现,则有赖于权利对将来的效力。这种效力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其一,自我限制。权利只在将来才具有意义。与过去相比,将来是开放、变化和可参与的;因而,在赋权的同时,可以期待被赋权者实行自我限制。基于对过去占有的继承,财产权的现在状态决定着所有者的权利边界,即自己对特定财产持有权利必然意味着对其他财产丧失权利。基于对过去的反叛,自由平等权的生成表明,个人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也就丧失了相对于他人的优越性。这就是说,“每个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担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17}其二,对抗他人。财产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对其财产的利用,但是他的利用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他人的配合。鉴于此,现代法律一般都会将财产权进行类型化处理,并附之以特别的符号标签。其目的在于,用权利的现时外观来指示将来会涉及到的他人,并引导他们进行相应的协作。也就是说,财产权类型化后的符号意义隐含着权利人对他人的对抗,它告诫人们:自己不比他人优越,同样他人也不比自己优越。其三,对抗公权。时间是被自然分配给个人的。由此,具有时间性的权利也应该是个人本位的。个人生活的规划权应该属于其自身,公权并不具有规划个人具体生活的合法依据。个人是独立分散的,他们不可能具有关于将来的具体规划。即使有时候,“人们一致同意一定要有一个中心计划而在目标上却没有一致意见,其后果十分类似于一群人决定一起旅行,而在想去的地点上都没有达成一致,结果他们全体可能不得不进行一次他们大多数人根本不想做的旅行。” {18}因此,只有在个人将他将来的部分权利明确让渡后,才能合法地形成比较松散的和高度抽象的未来规划。
人生恰似一次由过去到现在,并走向将来的时间旅行,并且这次旅行是不可逆和不可提前的。人面向将来的宿命决定了权利的指向。过去绝对不可改变,现在也难以被改变,只有将来才可以被超越。人对于权利的现在持有,其目的就在于使其能在将来获益。财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激励对财产的投资和谨慎使用,而这些行为必然是长期的过程,并主要在于将来;自由平等权是基于理想的,其现实基础是如此之脆弱,以至于我们也只能是对将来充满信心。
在时间面前,人是无知的。将来充满着不可知,这也许暗含着不确定性和风险,但这也表明,人类对于过去和现在的不满足状态有可能在将来得以化解。权利的现在持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权利个人本位的抽象表达;它启示着人们,要把对将来的制度性控制评价为不合法并予以拒绝。因为控制力量的存在,虽然可以像其宣称的那样降低风险,但是其代价却是巨大的—它会扼杀将来所具有的改善现在的可能。
四、权利时间性的演进
权利的现在呈现及其与过去、将来的关系,昭示着权利必在时间中的状态。也就是说,时间对于权利有着内在的规定性,而权利的时间性就是对这种规定性的回应。随着人们时间意识的转变,权利的时间性也在演进。
在早期的权利哲学体系中,对于权利永恒的追求几乎是个常态。这种态度在休谟的权利哲学中至为明显。他提出了着名的自然法三原则,即财产稳定占有的原则、根据同意转让财产的原则和履行许诺的原则{4}566。其中“稳定”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而且也主要通过时间来定义。在休谟看来,定义所用的时间尺度不能过于精确,因为任何的精确都只会是一种限制,并必然会为权利持有者带来不安定感,是不符合人性的。这是因为“人们通常把正义定义为: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4}567至此,我们不难理解休谟为什么会将“财产权”视作是“永久所有权”了。
休谟的权利哲学具有下述三个特点:其一,对于永恒的追求;其二,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其三,人性是权利的最终源泉。一言以凝之,即基于人性的财产权自然是永恒的。休谟对财产权的这种主张毫无新意,他只是说明人类长久以来在财产权方面的基本状态。休谟的权利哲学并没有把自由平等权作为核心,也并不那么令人激动,这使得休谟对于权利哲学的贡献长久以来被人忽视。
与休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卢梭。卢梭的思想是围绕自由平等权展开的。应当看到,卢梭所设想的权利也具有永恒特征。“生而自由”旨在表明:自由权是永恒的,也是不应受到质疑的,因为这一权利来源于人“出生”这一自然事件。平等权在卢梭那里也具有相似的逻辑。他对于理想社会的设想和描述总是令人激动,并深刻影响了近现代的权利哲学体系。
对于人类命运的共同关注使休谟和卢梭成为挚友;而他们之间严重的分歧又使得他们交恶决裂。他们之间关系的状况,有可能来自于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本身的特性:财产权的现在呈现更多来源于对过去的继承,而自由平等权则更多来源于对过去的反叛;两人关注点的不同,要求他们对过去采取完全相反的态度。但是,他们对权利的主张,都是以永恒为要素的。
财产权的永恒性来源于它必须为人的生存提供保障这一功能。个人虽然具有自然的生命周期,而且出生的时间明了可查,但是具体何时死亡却是个未知数。因此,只有让个人对其财产享有永恒的权利,才不会让其感受到迫切的威胁。在人类早期的历史中,一个普遍的事实是权利持有者的集体化,即家庭或者宗族才是权利的持有者,个人并不直接构成法律的主体。这一法律传统,使得个人有限的生命纳入到了家族或者宗族无限的延续当中,并由此导致财产权永恒性的彰显。
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参照自然界中的无机物、植物和动物之间的关系模式而设计的;由此,与这些不变关系模式相契合的永恒性也传递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传统社会关系中的奴役与特权就是以永恒性为支撑的。作为对过去的反叛,自由平等权彻底否定和抛弃了传统的人际权利模式,而以另外一种方式的永恒性—不设过渡阶段和其现时面貌之后的状态—来为新的人际权利模式证成。
人类权利时间性方面的永恒化倾向,在近代以前绝对地统摄着权利哲学。自启蒙时代以降,永恒化倾向逐渐被突破。启蒙时代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时代。从这一时期开始,人类至少在下述三个方面发生了转变:从时间观看,循环时间观的支配地位逐渐被线性时间观所取代{19};从生产方式看,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渐被工业生产方式所超越;从社会结构类型看,静态社会开始了向动态社会的过渡。不容忽视的是,循环时间观、农业生产方式和动态社会是相互契合的,并且都存在着对永恒性的坚持,而线性时间观、工业生产方式和静态社会之间的共识则在于即时性。也就是说,启蒙时代破除的是永恒性,倡导的是即时性。
即时性的倾向主要映射于财产权领域。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物质生活基本上依靠农业。农业的收入回报是比较低的,在供其所有者消耗之外,很少会有剩余以供交换。在农业生产方式下,财产的主要功能是维持人的基本生存。但是,近代以来的技术进步以及生产方式转变,使得产品会有更多剩余,生产目的主要是直接满足他人需求。财产只有在市场交换中才能实现其价值,而市场价格是随时间而波动的。因此,对于时间的选择就变成了一种必须,财产权价值的实现总是基于特定的时间段或时间点。
在新型财产权的构造中,即时性的特征更加明显。智力财产权是自近代以来才逐渐兴起和繁盛的,并在现代社会中变成了极为重要的权利类型。智力财产权是一种通过时间定义的权利,它自诞生之初就脱离不了时间的规定性。专利权总是在20年左右的时间段内有效;这一时间上的限制,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其利益最大化。鉴于这类权利只有在满足了他人的需要之后才有可能最终有利于其权利人,时间构成了沟通权利人与他人的要素。亘古以来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一法律精神,已经被“脱离时间的权利非权利”所取代。
财产权领域即时化倾向的表现就是,权利是通过限定时间的方式来达成的。这背后隐喻的是近代以来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时间已经变成了资源,而且是平等地分配给个人的资源。人们已经在财产和时间之间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财产必须与时间在价值上进行合理匹配。诸如票据权之类的财产权自诞生时起,就被设定了有效的运行时域或明确的失效时日。
对权利进行限时要求精确的数字出现。但是“人类社会的本性不允许有任何很大程度的精确性;我们也不能永远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以便判定它们的现状。”{4}548因此,权利限时所采用的数字,最初往往是根据特定的情形,以武断或感官的方式拟定的。至于这一数字是否合理,则有待于人们对已经拟定的数字进行有效性分析后再予以修正。[2]
至于自由平等权,无论是在现代的权利体系内,还是在其之前亘古不变的以自然界为摹本的权利体系内,都具有永恒性追求。可以说,启蒙时代人类时间方面的即时化倾向并没有映射到自由平等权领域。
财产权从对永恒性的追求向通过时间予以限制的过渡,和自由平等权对于永恒性的坚持,是近代以来权利时间性的演进格局。从本质上来讲,这种演进受制于人类的两个活动:对时间的除魅和对社会结构及功能的再造。
人类对时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这也是一个由循环时间观向线性时间观转变的过程。循环时间观是通过现象世界来阐释时间的,它追求的是整体性与永恒性。近代以前,受循环时间观的影响,人们总是认为时间充满了神秘感。到了近代,随着物理学、天文学和生物学的发展和宗教改革的进行,人们逐渐接近了本质时间。计时方法与工具变得统一和精准。时间被彻底除魅了,它不再属于神灵,而成了人自身的资源。时间是一种数量最稀缺和分布最均匀的资源;对它的开发和利用必然要求再造传统社会。
对传统社会的再造不是要去否定过去的一切,而是要用批判的方式否弃不符现代性要求的制度。也就是说,对传统社会的再造就是对其结构及功能的再造。传统社会是以家族、血缘和身份等为依据进行权利分配的,是一个凝滞的甚至会有循环特征的静态社会。人类追求进步的理想要求突破这一状态,继而开启一个更加符合人性的新社会。这一开启运动,必须依赖于更多人的参与。一方面,只有人才知悉自身的欲求,而且人也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只有更大数量的不受外部强力干涉的人的参与,才能使得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经验发挥效用。因此,为所有人赋权—终结奴役制度,并且将权利进行平均分配变成了最佳选择。
对进步的追求应当以积极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人类的生活状况不应遭致破坏。自由平等权的生成,只是对社会结构及功能的再造,而不是要毁坏物质生活的基本秩序。从财产权时间性所表现出来的继承逻辑不难看出,财产权实质上是为人们再造社会结构与功能提供针对于个人的物质保障。财产权对永恒性的追求就是其保障功能的体现。在早期的历史中,人类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这类财产也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基于此的财产权的永恒性追求就是在为个人提供长久的保障。到了近现代,人类的财产则是以动产为主,财产主要是用来交易,进而出现了对于限定时间的要求;而财产的保障功能逐渐由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来承担。
由于财产权对个人的保障功能逐渐被剥离,财产权的时间性更加凸显。财产权的即时性追求与自由平等权的永恒性追求,构成了现代这样一个充满活力的动态社会的权利体系的时间性特征。社会结构及功能的再造,不仅体现于人们对财产权的改造,而且更主要地体现于自由平等权的不断扩展和深入。肤色、种族、性别和年龄这些传统的权利分配标准遭到彻底抛弃已是一个显见不争的事实,而反向歧视理论的出现表明了对这种社会再造活动本身的反思。自由平等权对社会结构及功能的再造,将人类对进步的追求逐渐转化为现实。
五、结语
权利的时间性,囊括的乃是权利根源于过去、呈现于现在和指涉于将来的逻辑路径。正如过去、现在和将来之间不可逆的顺序一样,权利本身的构造和运行也必须遵循这样的顺序。人不可能脱离现在,而返回过去或提前进入将来。换言之,人是无法进行逆向或者顺向时间旅行的。人的这一时间状态表明,只被人持有并且完全基于人性的权利,也是无法进行逆向或者顺向时间旅行的。过去作为权利的根源,与现在作为权利的呈现之间并不能进行横向的比较,即我们不能用追忆过去的方式来证明权利的现在较之于过去优越或进步。同样,将来作为权利的指涉,与现在作为权利的呈现之间也不能进行横向的比较,即我们不能用展望将来的方式来证明权利的现在趋向于将来的潜能或必然。权利时间性中的三维是自然并不可逆地展开的,它们之间注定无法横向比较。因此,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如果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不断进步,那么,将来优越于现在,而后者优越于过去,则是不需要证明的。
近代以来的社会进步,得益于人类法律体系对于权利时间性的不自觉遵守。这种不自觉源于人、权利观念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于时间的无以逃脱。因此,讨论权利的时间性似乎不具有明显或积极的意义。但是,对权利时间性自然逻辑的不自觉或刻意违反,却可能会对权利体系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
人类的权利体系是依附于人类自身需要与发展的。权利的设定、改造和演进应该以人性为根基。从时间性的原初面貌来看,财产权是以继承过去并指涉将来的方式生成的,而自由平等权则是以反叛过去并指涉将来的方式生成的;从时间性的演进来看,财产权从对永恒性的追求转向了对即时性的追求,而自由平等权则以不可逆的方式坚持着其对永恒性的追求。
权利时间性的分野是与不同类型的权利之于人自身的功能相关的。财产权的功能在于为人的生存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它必须以继承的方式贯通时间三维,会呈现出守旧特征;自由平等权的功能则在于为人类的进步提供可靠的制度供给,它应该反叛过去、反思现在并面向未来,会呈现出开放的特征。但是,这两类权利并非截然对立的。长期来看,财产权会对自由平等权表现出依附性。权利体系的这种变化能否符合人类的目的,则有待于认真审视权利的功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着财产权的功能,使其由过去的以直接满足自我生存为主旨,转变到了现在的以直接满足他人需要为必须。财产权中的涉他性特征更加凸出。在世界范围内,福利国家模式的尝试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普及,就是对财产权功能变化的积极回应。
权利体系与权利功能的变迁,以及针对于此的积极回应,会带来人类自身的超越性。人类的自主性和主体意识在增强,进而人类理想的社会状态变得更加可欲。在这一进程中,人类有必要重新审视权利本身。
在时间性上,虽然财产权和自由平等权分别以继承和反叛过去的方式指涉于将来,但是,它们对于过去的截然相反的态度却是可以约化为一点的,即承认。财产权是对过去占有状态或事实的法律承认,自由平等权则是对过去奴役与特权社会秩序的法律承认,它们的差异仅仅在于以什么样的姿态面向将来。可见,权利源于承认。
承认,来自于黑格尔哲学,特别是精神现象学。在该传统中,承认意指主体间的一种理想的相互关系,其中每一主体视另一主体与他是平等且独立的。个人存在的意义根源于对他人的承认和被他人承认{20}。权利,并不是来源于神或他人的恩赐,而是来源于人际的相互承认。这种承认,就是对于个人过去实际所处状态的承认,或者是对他过去一直被剥夺但是基于人性本身所应享有的权利的承认。卢梭所言的基于“生”的权利,和美国《独立宣言》所谓的毋庸证明的权利,阐释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在现代以自由平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内,权利整体性地来源于法律对过去某些事实或状态的承认,而不是人的恣意创设。
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权利,是人们面向将来时,不愿意回到过去的某种状态,或必须抛弃现在的某种状态,而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一个标记。因此,权利可能会有一个新的名称或符号。但是,它的内容却是在过去早已存在或在现在有所呈现的。权利存在于时间中。在时间被抽逃的条件下,非但死神的债权无法实现,而且所有人的任何权利都无法实现。时间被抽逃的权利,就是人被抽逃的权利。
在时间三维的绵延中,生命获得了意义。如果时间构成了人的本质,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时间也构成了权利的本质。在一个权利主张日益繁盛的时代,对权利时间性的探讨,是追问权利之本质和确保权利不脱离其本质的必要之举。
【作者简介】
熊赖虎,单位为南京大学。
【注释】
[1]这里所说的永恒性保护更多意指自由平等权。财产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似乎是即时性保护,但是,应当看到,这种即时性保护是现代社会对财产权的功能进行再造后才体现出来的。如果从财产权传统的对个人生存提供保障这一功能的角度来看,永恒性保护的特征并没有弱化,反而是强化了。只是在现代社会,更多是由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来执行这一功能的。本文在权利的时间性演进中对此会有相应论述。
[2]例如,有经济学家就对专利权20年有效期进行了经济效率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则是,这一时域的目的满足性大约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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