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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支付租金?

发布日期:2012-03-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苏远公司与康孝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租期为200911日至20091231日,并支付一年的租金。到了同年61日,苏远公司由于经营策略的转变,就把厂房转租给苏安公司,同时告知康孝公司,康孝公司与苏安公司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半年。由于此时三方公司关系较好,对于剩余半年的租金问题没有约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苏安与苏远公司之间的恶化,租金问题也就摆上了桌面,苏远公司认为,剩余半年租金是他们为苏安垫付的,因此苏安应该向苏远退还半年的租金;而苏安认为,租赁合同是和康孝公司签订的,租金应该付给康孝公司。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律师解读:
    作为一般公民肯定会认为,由于苏远公司已经提前支付了半年租金,而苏安作为这笔租金的受益者,将该笔租金返还给苏远合情合理。但是,只要稍作分析,你就会发现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妥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2009年后半年,针对该厂房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是是苏安公司与康孝公司,因此苏安公司应该把租金支付给康孝公司,如果苏安公司将租金支付给苏远公司,而康孝公司依据合同向苏安公司索要租金时,苏安公司将处于不利地位。至于苏远公司多交的半年租金,应该根据苏远公司与康孝公司的合同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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