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署名产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2012-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律师咨询,经审查材料发现,所购房产均为婚后所购,但部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部分登记在向先生一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如向先生私下转卖署有双方名字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如向先生私下转卖只署有其名字的房产,王女士将很难保证其权益不被侵犯,唯一可行的办法是申请在房产证上加名,但向先生不予配合,王女士单方无法申请加名。后,王女士委托了律师,律师代王女士起诉丈夫向先生,要求确认房产证中只署名向先生的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向先生配合办理加名手续,后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指出,有不少人购置房屋,在房产证上只署一方名字,则另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所以未署名一方只有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方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其权益。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署名一方配合申请的情形。根据2008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向先生配合的话,只要王女士与向先生一同到房管部门共同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加名)即可。
2、署名一方不配合申请的情形。如果向先生不予配合申请,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王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的诉讼,在法院的房屋确权判决作出并生效之后,如向先生仍不配合办理申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王女士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向房管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部门予以登记,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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