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北京)
事项编号: | 0027C013 |
事项名称: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
乘车路线: | 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 |
联系电话: | 68464365 |
监督电话: | 68717192 |
相关网址: | //www.bjepb.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
四、办理结果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4、联系电话:68464365 7、网址://www.bjepb.gov.cn |
办事依据
样表下载
-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指南
-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
- 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管理指南
- 西藏自治区排污费的征收
-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核准办事指南(广东)
- 劳动保障年审指南(广东)
- 关于举办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鉴定考前培训班的通知(广东)
-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事指南(广东)
- 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广东)
-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东)
- 统一采集与核定污染源数据工作简报(第4期答疑专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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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2006年第一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情况(广东)
- 2005年广东省排污收费情况通报2005年广东省排污收费情况通报(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