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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7C013
事项名称: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0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乘车路线: 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
联系电话: 68464365
监督电话: 68717192
相关网址: //www.bjepb.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在北京辖区内的,由转入单位于转让前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注: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申报一次),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6份);
2、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3、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转入单位对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即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意见;
2、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3、乘车路线: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车 (首体南路、路口西南角)

4、联系电话:68464365
5、监督电话:6871719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pb.gov.cn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样表下载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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