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XX诉张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10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慧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XX的委托,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俱乐部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的实质是店铺经营转让协议,该协议的名称(XX俱乐部转让协议书)以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的内容(XX俱乐部转让费)可以证明这一点。
二.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受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该项条款对受让方接手店铺之前及之后双方债权、债务的承担规则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这是店铺经营转让合同的特色条款,也是店铺经营转让合同与一般物品买卖合同的区别之一。
三.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该项约定表明了该协议的性质是店铺经营转让合同,因为在一般物品买卖合同中只会就付款的方式、时间以及交货的地点、时间等事项进行约定,不会就受让方经营受损的责任分担进行约定。
四.店铺转让合同不同于一般物品买卖合同,前者合同中一般不会列明物品清单,而是采取“打包”转让的形式,本案中的协议没有物品交货清单,完全符合“打包”转让的形式,进一步证明协议的性质是店铺经营转让合同。
五.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前该KTV已由被告经营一年之久,原告认为该KTV是合法的经营场所,原告在与被告磋商及签订协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六.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没有就该KTV是否属合法经营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事宜告知原告,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七.被告明知KTV处于非法经营状态且无办理合法手续的可能,明知原告受让KTV后无法正常经营,故意隐瞒这些足以影响原告是否与其签订协议的情况,致使原告在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八.被告在非法经营该KTV的期间里,多次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不仅不关闭KTV,还将其非法转让给原告,致使KTV的非法存在状态继续延续,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
九.原告在因被告故意隐瞒事实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情形,依法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权利。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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