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诚实守信,恶意违约仍需履行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刘世龙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8日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某供销合作社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甲方)拆迁某供销合作社(乙方)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914.3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15.45平方米,仓储房屋建筑面积798.85平方米。乙方对被拆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甲方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乙方非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各项补偿金额总计1840297元。乙方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于2006年8月29日前搬迁完毕,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五日内,支付乙方补偿总金额100%,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总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乙方于同年8月29日除案外人魏某居住的两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拒不腾交外,其余房屋均腾交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拆除。12月6日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某供销合作社货币补偿金920148.5元,下剩920148.5元至今未付。因某供销合作社长期长期不履行搬迁义务,故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将某供销合作社起诉至法院请求某供销合作社腾交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某供销合作社既然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签约主体适格,而且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该协议有效,故支持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的一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安置补偿已经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因某供销合作社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协议,故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某供销合作社签双方自愿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主体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某供销合作社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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