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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杨凯,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某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四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系雇佣关系是正确。再审申请人在某食品厂退休后与军休所签订“合同书”,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一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已经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再审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申请再审人要求福利费无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
    被申请人从未给单位职工发放过福利费,申请再审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发放过福利费。 申请人请求支付2001年至2006年6年的福利费,但申请人只有1999年和2000年合同,2001年以后签订书面合同,无合同依据再审申请人要求支付3825元福利费无合同及事实依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既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申请再审人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要求被申请人发放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申请再审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福利费的发放,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申请再审人主张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于仲裁时效。
申请再审人2006年8月离开军休所,2008年4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按照劳动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依据合同法要求支付福利费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杨凯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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