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台判案原则 中介隐瞒卖房可拒付费用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110网律师
中介公司为收取中介费故意隐瞒事实消费者购买二手房引发纠纷增多法院出台判案原则 ———
法院发布审理二手房买卖纠纷原则: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消费者购房中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消费者可拒付中介费。法院表示: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有权要求中介退还已收取的“意向金”。“意向金”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具有首付款、定金性质。其应仅为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购买房屋的意向,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在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中介退还“意向金”。
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消费者购买二手房纠纷,“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北京市一中院发布审理二手房买卖纠纷原则: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消费者购房中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消费者可拒付中介费。
据介绍,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中介公司为了收取中介费故意隐瞒事实的案件不在少数。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此类案件中,赵某、李某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房山某小区房屋出售给赵某。同时,三方约定赵某全部购房款通过单位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如果李某无法收取支票,中介公司可以代收支票再转给李某,中介公司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合同签订后,李某、中介公司均表示无法收取赵某的支票,导致赵某无法履行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居间费。
此案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促成赵某与李某的房产买卖交易中提供了虚假的承诺及保证,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其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另一种侵犯购房者权益的情况为只要找到某家中介看房,即使最后没有通过这家中介公司买房,中介公司也会以带着购房人看房了,拒绝退还“意向金”。 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钱某在一家中介公司人员的带领下,看了王某拥有的海淀某处房屋,钱某对房屋表示满意,约定第二天上午签合同,并交纳了1万元意向金。后钱某因房屋价款、贷款手续等原因,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意向金”,但是中介公司拒绝退钱。
此次市一中院公布的判案原则表示,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有权要求中介退还已收取的“意向金”。法院认为“意向金”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具有首付款、定金性质。同时,根据其文字解释,其应仅为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购买房屋的意向,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在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中介退还“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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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中介投诉1456件
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28万元
2011年,全市工商部门受理房屋中介服务类投诉1456件,调解成功率96.0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8.94万元。
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致使房屋租赁市场升温,随之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增多。其中,租赁合同到期后,中介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押金问题最为突出,共受理1041件,占房屋中介投诉的71.5%。
此外,屋内设施出现故障拖延修理;不按时交纳物业费,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居住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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