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人道成为被告 法院依法驳回伤者诉讼请求
5月6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季开娣对被告南京基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3日,南京基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四明镇开明村签订《承建李开线公路改造工程合同》。2007年10月5日10时40分,原告丈夫王良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季开娣,行驶至四明镇跃东村九组周某某宅后路段由道路北侧小路进入道路右转弯时,与道路内王加付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工地运送水泥浆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王良立、季开娣受伤。原告经治疗,诊断为颅脑外伤,现仍在住院治疗。事发后,原告家人曾阻拦工地施工,经四明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由工地负责人蔡某某、王某某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原告12000元。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7年10月22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良立与王加付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庭审中,原告认为王加付是被告雇佣人员,对此被告予以否认,认为王加付没有承包工程,其是为工地运送材料,与被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王加付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王加付是为被告所雇佣而为工地运送材料,则王加付在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当然要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否认王加付是被告所雇佣,认为王加付不是被告单位人员,王加付为工地运送材料与被告之间是合同关系;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王加付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工地的负责人虽对原告给予部分赔偿,但言明是出于人道主义并在原告家人阻拦工地施工的情况下才赔偿的,不能凭此认定王加付与被告之间雇佣关系的成立。所以原告以王加付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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