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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律师】患者复印、复制就诊材料之“难”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何春莲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患者复印、复制就诊材料之“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几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患者已经越来越少,患者几乎都知道“事发”后要取得就诊过程中的相关材料,但是患者复印、复制就诊材料却“难于上青天”。在此,本成都律师结合近几年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部分经验,分析为何患者复印、复制就诊材料如此难,以便患者对症下药,解决此问题。
    一、患者是有权利复印、复制就诊材料的。
    首先大家要明确的是:我国患者是有权复印、复制就诊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的。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患者的此权利。既然咱有理,那就理直气壮的维权,不要因为医院或者其他因素的阻挠而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
    二、患者取得就诊过程中的相关材料“难”之原因。
    1、患者行使自身的权利需要医院方的配合。
    我国法律在规定患者权利的同时,对医院方不配合、阻止患者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及时的约束。实践中,医院方依然肆无忌惮的阻止患者行使其自身权利。一般情况,医院会要求患者先出院后查看、复印病历,并在出院时签署一系列对患者不利的协议,比如约定患者出院系自愿行为,出院后发生的一切风险与医院无关等。或者部分医院会拿出部分无关紧要的资料,对医疗纠纷起着认定作用的资料却绝口不提,以蒙混过关。在医院不配合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知所措。
    2、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之常识掌握太少。
    当患者无法看到病历或者无法取得病历时,大多数患者都是没有信心进行诉讼的,因为无法预知事态的严重性以及事态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担心败诉的压力会使得患者烦躁不安,导致患者放弃诉讼或者被迫与医院和解或者“等等看”。殊不知,医院的“不配合”也是有办法解决的。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笔者再退一步假设,如果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患者也应该明白一个常识——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区内的医院是有着管理、指导等职责的。取证受阻,患者也可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此现象做出处理。
    本成都律师认为:我国有必要不断完善医院的“配合义务”,以保证广大的患者及家属能顺利、及时的复印、复制有关的就诊资料。同时,本成都律师也建议向广大社会公众普及医疗纠纷解决常识,在患者取证过程中提供多种便利的渠道。最后,建议患者及家属在自行维权未果的情况下,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医疗事故赔偿律师,以积极、快速、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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