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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无销售许可证的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2003年7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契约。总价款36万元,我于同月向开发商交首付房款11万元,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日期为2005年5月30日。我与开发商约定,逾期超过90天开发商仍未交房,我就有权解除合同。可在2005年12月26日开发商所售房屋仍未竣工。后来我了解到开发商所售房屋并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我想到法院起诉,请问我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请求逾期交房违约解除合同?

  答: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前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且在你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们的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你应该请求法院确认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利息、损失。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你也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合同无效与违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无效指因双方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先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当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就向购房人出售房屋。首先,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起诉前还没有办理许可证的,应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也应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所以,你应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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