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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无妨

发布日期:2012-03-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李明是父母的独子,在李明刚刚工作时,他的父母便出资70万元,以他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剩余的50万元,则让李明向银行贷款,用10年时间还清。一年前,李明找了女友小虹,两人感情进展迅速,很快谈婚论嫁。但为了“房子”,双方父母却打起了“小算盘”。婚姻法律问题专家、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谢友林律师对双方父母的担忧进行了解答 李明父母:
房子是否会分去一半?
儿子结婚后,咱们耗尽大半生积蓄支付首期的房子是不是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今离婚率高居不下,万一儿子离婚就会吃哑巴亏。咱们劝儿子去做个婚前财产公证,偏偏这孩子却说,既然已经有了“婚前买房归个人”的条款,就无需再做公证了,否则很可能还没结婚就先伤了和气。如果不想让该套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必要冒着伤感情的风险作婚前公证?
律师分析:
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无妨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虽然该解释还没有生效,但实践中很多人都喜欢用该解释处理自己的房产问题。其中,第十一条引起了空前关注。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按该条规定:李明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应算是他的个人财产。他个人与银行签下贷款合同,也属于他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财产属双方共有,如果李明完全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款,那么可判定房产属于他,万一离婚也不需要返还小虹任何钱款。反之,如果李明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话,就应给小虹合理的补偿款。谢友林表示,无论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还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来看,这套房产都是属于李明个人所有的,婚后所有权并不会发生改变,因此可以无需做婚前财产公证。
由于李明还需供房10年,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假设离婚时房价已翻倍,李明与小虹婚姻存续期间还了30万元,那么离婚时,李明就应该偿还小虹30万元,而非15万元。
在实践中,谢友林认为,如果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50%以上的,可视为个人财产,50%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如果首付成数低按揭期限长并用婚后用共同财产按揭的,离婚时分割财产对于另一方肯定是不太公平,哪怕是把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给予对方。
小虹父母:
房产证应有女儿名字
住在没有自己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岂不是只能净身出户!不行,一定要在婚前就房子大家达成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协议!大不了我们家把剩下的50万元出了,不用李明还贷款了,让他把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才跟他结婚。否则还不如找个没房子的,双方各出一半,万一离婚也是对半分,谁也不吃亏!
律师分析:
女方也要出资莫忘写协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婚前出资,没有明确说赠与双方的,是指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个人。在婚后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说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就推定是给双方的赠与。如果小虹的父母为了女儿着想,也要在婚前出资的话,一定要记得与男方家达成协议。协议书上写明出资的金额,写清楚是赠给自己的女儿的,以及双方所占房产份额,进行协议公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谢友林指出,如果协议上约定了房产份额,万一离婚就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就按夫妻各占50%。谢友林提醒,凡是涉及房产的协议,为确保自身权利,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到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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