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堪丈夫殴打要离婚 丈夫索3万青春损失费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9月7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提出离婚的女子叫谭丽(化名、渝中区人、32岁)。1990年,经人介绍,谭丽与比她大10多岁的江北区无业男子王伟(化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他们生下了可爱的儿子,1998年两人结婚。 谭丽诉称,婚后,丈夫经常喝酒打牌并辱骂她,更恶劣的是,丈夫一醉酒,便时不时就殴打她。2000年,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殴打,她一气之下跑到外地打工。之后,她曾两次回重庆,想与丈夫重新和好,但丈夫没一点悔改之意,没过两天,丈夫又动不动就打她,2002年,她再次到外地打工至今。 谭丽认为,他与丈夫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丈夫:只为生活琐事动过手 王伟不同意离婚。他辩称,当时谭丽主动和他谈恋爱,婚后同居生活期间,他们一起打工挣钱,两人只是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会动手,但绝非妻子说的那样难以忍受。喝酒、打牌的事也是偶尔所为,不是经常这样。后来,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妻子在他的支持下才到外地打工,而不是被迫。 索赔损失费休庭期间抓扯 庭审中,王伟突然向法官提出,如谭丽实在坚持离婚,谭丽必须赔偿其“青春损失费”3万元,并支付妻子外出期间自己独自抚养小孩的劳务费、抚育费等共近7万元。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诉讼过程中,法庭宣布休庭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在法庭门口,王伟及其家人一下围住谭丽要求给付青春损失费等,双方随即抓扯起来,幸被现场维护秩序的法警制止。 据法官讲,经他们审理查明,婚后两人夫妻关系一般,因王伟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发生纠纷,王伟还时不时殴打谭丽,2003年谭丽曾提出与王伟离婚未果。自法院受理此案后,仍最大限度希望能充当“和事佬”,但没想到休庭期间双方还发生纠纷,这足以证明双方已没和好可能,法院只得准予两人离婚。 而王伟提出的赔偿“青春损失费”、劳务费、抚育费等,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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