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被判离婚并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1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吴丽和华芒均为奉节县农民,1995年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2年2月,吴丽与同村做生意的兰硕(化名)有了往来,产生了不正当关系。2004年3月,吴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华芒离婚。为查清其妻要求离婚的真实原因,同年3月13日华芒带着弟弟尾随吴丽来到万州区某小区租赁房内,当场捉住了正在厮混的吴丽和兰硕,并拍了照片,然后又逼兰硕写下了20万元的欠条。事后兰硕向公安机关报案,华芒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根据吴丽与华芒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法院此次判决不准离婚。
2005年5月,吴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华芒离婚。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吴丽和华芒原有的感情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吴丽与兰硕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和证据。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导致吴丽和华芒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吴丽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吴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置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于不顾,公然与他人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华芒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而华芒对此并无过错,故对华芒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依照婚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奉节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吴丽和华芒均未上诉,吴丽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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