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1C010 |
事项名称: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35号令)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
乘车路线: |
1、4、43 日坛路站下 |
联系电话: |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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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rt.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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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和播放范围等,并填写《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3、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4、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5、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检验检测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2、申请单位材料不齐、资质不够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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