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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传播淫秽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3-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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