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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盗窃国家文物行为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3-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1、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5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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