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XX诉石狮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2-03-30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XX,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XX,身份证号码:362133198009XXXXXX;
被告:石狮市某有限公司,住所: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区,注册号:3505004000577XX。
法定代表人:蔡XX,电话:0595-8886157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100元(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的绩效工资300元/月×6月=1800元,2011年9月1日-2011年12月15日工资3800元/月×3.5月=133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1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合计为41800元(3800元/月×11月=418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暂计为37798元 ;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00元(3800元/年×1.5×2=11400元)。
5、判令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亦未下发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致使原告丧失与其他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自2011年12月15日至判决之日每月按950元支付给原告,暂计6个月合计为5700元。
6、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或者款项14204直接支付给原告。
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10月10日应聘于被告担任外协主管,2011年2月14日调岗为物流主管,全面负责公司送货事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工资3800元,被告拖欠原告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的绩效工资300元/月以及拖欠2011年9月1日-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13300元,合计为15100元;原告几乎天天要上班,每天上班时间为8:00-12:00,下午2:00-6:00,晚上7:00-10:30,偶尔星期日晚上不用上班,被告也未支付加班工资,也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2月15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12月29日被告向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12年 月 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