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死婴儿残 两医院赔偿33万元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2年4月13日,富顺县怀德镇的产妇赵书会到该县大城卫生院分娩,其间,该院违规为赵过量、过快实施催产素静脉滴注,致其子宫破裂、内出血、失血性休克。当晚7时许,赵被转入该县怀德卫生院抢救,赵在胎头吸器辅助下娩出一女婴(后取名陈昭旭),但赵仍处于休克状态。该院随即向县人民医院求助,两家医院的医生共同参与抢救,但赵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省医学会两次鉴定认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女婴陈昭旭在出生过程中,因大城卫生院、怀德卫生院抢救其母的不当行为,致其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瘫,转入沪州医学院治疗16天。经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两案胜诉判赔33万余元
事后,赵的丈夫陈忠奎与大城卫生院、怀德卫生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与其子陈西泸、女陈昭旭向富顺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3520元。该案经富顺县法院和自贡市中院审理,2005年4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大城卫生院赔偿36469.7元,怀德卫生院赔偿24313.14元。
与此同时,陈昭旭也向富顺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城卫生院、怀德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万元。2004年9月20日,富顺县法院判决大城卫生院赔偿191295元,怀德卫生院赔偿86952元。
先拿26万余款年底结清
在该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富顺县法院依法中止执行并进入再审。2006年7月21日,法院作出“维持原审裁判”的判决,并恢复执行程序。遗憾的是,在该案执行前的同年2月,年仅2岁的陈昭旭不幸夭折。
鉴于上述两案被告履行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富顺县法院依法减收了诉讼费及执行费28000元,同时决定对两案并案执行。从2005年1月到今年8月16日,法院先后分5次为陈忠奎执行回现金及物资折价269029.84元。经法院协调,两被告主动承诺其余7万余元将在今年年底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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