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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一空幼儿园遥遥无期业主打赢开发商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由于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建设一所幼儿园并达到使用条件,但入住三年多后建设幼儿园仍遥遥无期,申某等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建设幼儿园并赔偿违约金。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5年,某开发商在通州区开发了一个小区楼盘。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公共停车场、幼儿园、会所、体育设施于2007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则每延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小区业主多为70后、80后,正值生育高峰,对幼儿园的需求很强烈,而附近并无资质较好的幼儿园。业主们迟迟不见开发商建设幼儿园,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幼儿园并赔偿2、3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拟建幼儿园的土地被查封,导致无法建设,并不是不想建设。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中只有幼儿园一项没有完成,因此,业主们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查明,在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中的拟建建筑物中包括一所六班幼儿园,为三层建筑。而法院查封土地的时间远在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应当交付使用日期之后,因此,不存在查封土地影响幼儿园建设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售合同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在一年内建设一所幼儿园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业主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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