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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水星与火星的相撞

发布日期:2012-04-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本文经略微删改后发表于2011年第2期《首都检察官》。
【摘要】1973年,詹姆斯•伯艾德•怀特教授拟写的名为《法律的想象》一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迄今为止,法律与文学仍然没有形成严格的学术范式和理论体系,至多只是一个研究的“场域”,或者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路径。本文笔者先是分析了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可行性,接着讨论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方法,最后讲述了关于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中国的发展之畅想。
【关键词】法律;文学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引言在普通人眼中,法律是整个社会普遍理性的代表,而文学则处处洋溢着个人的跌宕起伏的情感。法律来自水星,冷静超然;文学来自火星,激情澎湃。两颗不同的行星在各自的轨道上相安无事地转动着,日子一天天过去,似乎永远都是这样:法律就是法律,文学就是文学,二者毫不相干。但是,突然有一天,水星和火星相撞了:1973年,在中国还自我陶醉在风风火火的文化大革命中时,大西洋彼岸的国度里却出版了一本由詹姆斯·伯艾德·怀特教授拟写的名为《法律的想象》一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与自然界的行星相撞的结果迥然不同,法律与文学的碰撞没有使彼此毁灭,而是相互促进了彼此的发展,二者相得益彰。   历史常常不按人类思考的逻辑发展。在迄今为止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史已经印证了这一点。想当年,法律与文学的劲敌——波斯纳,如今却成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这一重大逆转除了表明波斯纳本人有着极高的学术开放精神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法律与文学结合的天然魅力之强大)。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期待的是在法律与文学史上发生第二次反逻辑现象:法律与文学在东方开出奇葩,即未来之中国学界,超越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老家——美国,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翘首。

  二、水星与火星相撞的条件: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可行性自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以来,一直有不少人声讨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合理性。常见的观点是: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 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 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 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 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乱世和盛世都可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 而法律能真正发挥作用只能在太平盛世。其实,这仅仅是粗浅的表面现象,带有严重的笼而统之的意识形态化的批判倾向。作为法律人,我不敢在此发表有关文学在法学研究的影响下取得的种种进步的高谈,而仅试图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领域出发,作一番分析,去发现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的合理性。虽然我们无法掩饰其中的一些缺陷,但世界本来不就是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吗?所以我们的目标是追求现有条件下的最优解,而并非永恒正确的答案。尽管苏力教授和其他人曾将法律与文学运动分为四大分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 )、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和通过文学的法律 (law through literature),并就此作出了细致的分析阐释[1],但我还是比较喜欢相对粗略的两分法:作为文学的法律和文学中的法律。其中,作为文学的法律主要研究如何将文学文本的写作、解释方法应用到法律文本的制作、分析和法律规则的解释和使用中。而文学中的法律主要研究文学作品中所反映的一般法律问题,着眼于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首先,我想分析一下研究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合理性。

  一方面,尽管法律越来越走向专业化,与之相配套的法学研究取得了璀璨的业绩,法律文本有了自己的一套法言法语,人们不断强调法律是一项技术。无论是普通的法律文本(比如合同、判决书等等),还是比较正式的、承载着大量法律规则的制定法文本,人们在制作过程中,都尽量使用去感情化色彩的词语和表达方式,使其看起来中立、超然。可是,法律文本终究还是文本(一种通过文字将思想表达在纸面上供他人理解的事物),因此,它不可能像数学或物理公式那样,它要追求语言美,要注重修辞。法律的变化(尤其是猛烈迅速的变化)常常并非由于针对理性智识而展开的论证而发生,而是由于可能引发“皈依”或格式塔转换的言词冲击力而发生。[2]

  另一方面,反对者们从目的论、权力论、利益论等方面入手,驳斥文学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上的可资借鉴性。比如说,解释是相对于目的的,不同的解释对象提出的解释问题是不同的,法律与文学分属于不同的学科,二者的天然属性和社会功用不同。文学解释属于个人活动,而现代法律解释离不开国家权力的认可、包容和支持。但是,退一步讲,即便在法律解释上对目的、权力、利益的考量要大于对解释本身的考量,那么我们每个人至少还有个最后的精神家园——自我的内心吧,在文学解释担当“反叙事”的角色、反衬法律解释的“理性”和“科学”[3]时,我们每个人难道不会有内心受到一些情感(即使理智告诉我们它们政治不正确)的冲击的时刻吗?

  其次,我想来谈一下研究文学中的法律的可行性。文学的介入,可以使法学研究摆脱抽象思维的陌生,可以让人们借助具体故事来理解法律的一般问题,具体的情境可以让人们感到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真实存在。也许这时有人会说,文学故事都是虚构的,怎么可以用它来理解真实的法律问题呢?实则不然。文学文本在事实问题上是有一定正当性的。我们完全可以透过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

  第一,很多文学作品都是纪实文学,虽然有些许改编,但是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我们不能要求太苛刻了。什么是真实的?从哲学上看,我们对过去发生的事情的描绘永远不可能等同于事情的真实情形。因此,证据法学上才有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分。我们读者自己有一双明亮的眼睛,可以凭借自己的生活阅历和智识储备区分文学作品中的真实成分和虚构成分。

  第二,在做法律与文学研究时,我们关注的焦点是事件表现出来的普遍理论意义和其中影射的生活中的逻辑关系,而不是文学作品中的支言片语是否真实发生过。而文学,尤其是经典文学,其重大特色之一就在于反映了超越时空和地域限制的普遍道理和精神。

  第三,围绕文学文本研究法律的很大益处就在于文学文本的开放性。由于政治责任和政治影响力相对小很多,文学可以设计解决法律问题的多种方案,通过阅读和分析这些作品,我们可以让脑海中储存更多的思想图式(thinking schema),从中获得处理真实问题的灵感。此外,在冯象看来,法律故事承载着道德和政治标准,如果用其指导法律家处理日常生活中具体的伦理和政治问题,就必须设立意识形态化的标准,而这与支撑市场资本主义法治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之间有着无法消解的张力[4]。我个人觉得,这是由于对文学中的法律定位期许过高而导致的偏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追求在真实法律生活的每个细节上都体现法律故事中蕴含的道德和政治标准,自由不仅是资本主义法治的诉求,社会主义法治也喜爱自由,因此,我们应该抱着一种大局意识来看待文学中的法律体现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在此处,我们要的是树干而不是树叶。

  三、水星与火星再生的进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方法就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要么是纠结于概念游戏和抽象推理中,要么是沉溺在纯粹的法条分析中,然而更大的问题是研究视角偏于狭隘,仅就法律谈法律。而美国早已兴起了法学与多种学科相融的交叉学科研究,比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等,法学研究不断汲取着其它学科的优秀的研究方法。而法律与文学运动正是靠着先进的理论进路这双翅膀,不断高飞,水星和火星要再生了,冥冥之中,一支凤凰正在孕育。限于篇幅,笔者仅在此讨论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方法。从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一书中,我们不难发现,他在分析文学故事时,广泛应用了形式主义、“新批评”、哲学阐释学、接受美学、读者反应理论等文学批评理论,除去作者的种种引诱,冷眼旁观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和情节。与此同时,他淳熟地运用了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在具体的历史语境和广阔的社会科学背景下考察文学作品。苏力也是如此。

  另外,二人都坚持实用主义的态度,并承认人的弱点,在制度背景下考察人物的过错(这与中国传统中把人物过错几乎全归咎于个人瑕疵不同),他们都力图表明在强大的制度面前人是多么地脆弱无力。更为难得的是,苏力通过进入西方文本并用儒学解释西方文本,进而从知识上和心气上建构了中国法学学术的主体性地位[5]。但是,我们也会发现,与波斯纳相比,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一书建构色彩过浓。我觉得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一书更像是个人的阅读笔记,想到哪儿就写到哪儿,很大篇幅是在阐释文学本身,其中的法律意味并不是那么强烈;而苏力的文章偏学术性,在苏力这儿,元杂剧是阐述法律及其他与之相关的社会科学理论的案例。比如,在对《赵氏孤儿大报仇》的讨论中,苏力并没有首先直接进入戏剧文本本身,而是用了数页的篇幅阐述了其关于复仇的一般理论(比如报复与复仇的区别、复仇的制度化等),文本的分析仅是他理论的论证材料,所以他只是零星提及,并且在文章的结尾部分,他还集中谈了对目前主张中国废除死刑和减轻刑罚的看法。[6]也许这是因为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范式还处在初创阶段,与波斯纳写作目的不同,苏力身上多了一份开创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新视域和新方法的重担。此外,有些人会有这样的疑虑:从法律的角度阐释文学作品,会不会出现过度解释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我比较赞同的是作者已死理论。从文学作品发表的那一刻起,它就脱离了作者,成为了读者的产品。大家都知道,一千个人心中有一个千个哈姆雷特。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一千个法律人眼中有一千个安提戈涅、一千个赵氏孤儿、一千个窦娥、一千个包公等等?我们做法律与文学研究追求的不是理论的永恒正确性,而是其对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如果非要追求文学文本的原旨,那么我们干脆别读书了,尤其是别读经典了,因为只有作者自己最清楚到底这些文本想说些什么,而我们永远无法成为作者。实用主义不等于功利主义。

  四、水星与火星的涅磐: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中国的发展之畅想其实在中国,至少自1990年代以来, 法学界就己经有不少学者以不同的学术进路和言说方式触及到了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地带。但我以为其中有两个里程碑式的人物不容忽视。其一是冯象,他对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两大贡献:一是他提出了“作为法律的文学”,二是扩展了“通过文学的法律”这一领域。[7]其二是苏力,他的贡献在于他借用中国特有的并为国人悉知的文学文本——元杂剧,依据中国特定的法律语境对西方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方法、理论模型和价值取向作适当调整,然后凭着对文字、细节和文本语境及事件语境的高度敏感发现其中的中国问题;更在于他有着打破中国学术依附于西方的僵局,建立中国独有的学术的气魄和努力。但是,冯象和苏力都只是中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开山泰斗,他们终究是要被超越的。也只有超越了他们,中国才有望一日可以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的中心。相信这也是他们所期盼的。对于这一点,光有勇气和信心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大量涌现这样的人才,至少有很多这个方向的努力(读书、读好书、会读书)。无论是波斯纳、詹姆斯·伯艾德·怀特,还是冯象、苏力,他们本身都有着良好的文学和法律双重背景的训练(除了苏力不是文学系科班出身外)。水星和火星相撞了,但涅磐发生在何处?至少今天还是未知。明天属于谁?属于在今天为之做出准备的人。




【作者简介】
朱冠群,单位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
[1]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9页。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原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第310-322页。
[2]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92页。
[3]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9页。
[4]比如冯象就在其《木腿正义》中的《法律与文学》(代序)中表述过此种观点。
[5]刘晗:《超越“法律与文学”》,原载于《读书》,2006年第12期,第136-143页。
[6]值得注意的是,苏力在《复仇与法律》中所使用的论证方法。他将对复仇的论证分成几个递进的层次,在论证过程中不断地增加新的变量。他先是建立简化的理论模型,抽去赵氏孤儿报仇案中的大量事实情节,将复仇作为一种个体间的现象,从生物本能出发谈复仇;接着发现影响复仇的人文因素,具体讲是文化因素;再将复仇扩展为一种群体性活动,加进了族群考虑,再后来把复仇看作一种制度,讨论了支撑性或辅助性的复仇制度——门人食客,此时程婴和公孙杵臼的意义才显现出来。
[7]“一是,主要基于中国的经验,特别是1966——1976年间‘文革’的经验,他实际上提出了‘作为法律的文学’,即作为社会控制体制一部分并与‘正式’法律制度互补的文学的道德教化作用。其二是,同样基于中国的、但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他大大扩展了,事实上也有可能重构,目前由美国学者研究界定的‘通过文学的法律’这一次领域。”(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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