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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建议撤诉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110网律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XX银行石家庄分行撤销对XX
XXX工具厂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受贵行委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跃龙、王建雷就有关贵行对XXXX工具厂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担保的情况进行分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
(一)贵行档案材料
1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XX玻璃厂于1998921日签订的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
2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XX厂于1998921日签订的编号为1998XXX保字第012号担保书;
3XXXX玻璃制品厂于2002621日向XX银行石家庄支行出具的书面承诺;
4XXXX玻璃制品厂分别于20021028日、2003627日、2003825日、20031215日、200418日、2004329日、2005323向贵行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转账(存款)票据;
5XX银行石家庄支行分别于2003418日、2006117日、2007621日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
4、贷款通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6、相关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贷款担保的基本情况
1998921XX银行石家庄分行与XXXX玻璃厂签订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向XXXX玻璃厂提供贷款30万元,贷款利率6.93%,贷款期限自1998921日至1999920日。
对上述贷款,XXXX工具厂出具了编号为1998XX保字第012号担保书,承诺对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2621XX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书面承诺,就贵行与XXXX玻璃厂签订编号为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由XXXX玻璃制品厂进行偿还。
    其后XX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尚有贷款本金246128.43元及利息未予清偿。贵行分别于2003418日、2006117日、2007621日进行催收,XXXX玻璃制品厂在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上盖章签字。
三、对贷款担保情况的法律分析
1、超过保证期间,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自1998921日至1999920日,1998XXX保字第012号担保书约定XXXXX工具厂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XXXXX工具厂已经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人主体变更,X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XXXX玻璃厂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XXXX玻璃制品厂向贵行书面承诺偿还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由于还款承诺没有取得XXXXX工具厂的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规定,X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在催款通知书上盖章签字,X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贵行的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回执上只有XXXXX玻璃制品厂盖章签字,未有保证人XXXXX工具厂的签字盖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的规定,XXXXX工具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综合法律意见
XXXXX工具厂已不再对1998年(XXX)字第012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鉴于XXXXX工具厂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对其无法查找,法院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为便于诉讼考虑,建议贵行撤销对XXXXX工具厂的起诉。

保留事项:本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是指贵行的债权档案材料,所归纳的事实和出具的意见都以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为前提。
本意见书仅供贵行为便于诉讼进行决策时予以参考。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苏跃龙律师       
                王建雷律师       
                
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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