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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屋 租赁期满出租人是否应当补偿?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南宁市民秦某遇到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过律师分析后,认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秦某补偿其1万元装修款的请求不能成立。

  2002年5月22日,秦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150平米的房子租赁给李某,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9年,年租金2.4万元,每年租金应于每年的1月1日支付。合同签订后,秦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2005年5月份的时候,李某觉得该房屋的装修过于陈旧。于是,在未取得秦某的同意下,将该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秦某也得知了李某装修房屋事宜,但是其并未曾提出任何异议,并且也未对李某这一行为加以阻止。2011年6月1日,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秦某要求收回该房屋,李某表示同意归还房屋,但是要求秦某必须支付房屋的装修费1万元,秦某拒绝支付。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秦某支付房屋装修费1万元。

  律师认为:秦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物,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物费用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装修房屋时,秦某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加以阻止,应视为秦某同意了李某这一行为。现秦某装修房屋所使用的墙纸、地板等均属于房屋的附和物,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秦某不应对李某擅自装修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 装修 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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